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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 论中国刑法中亲告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刑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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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今大多数学者都对现行刑法中亲告罪有所研究,但大多涉及的不过亲告罪的性质探讨、范围确定、立法完善等,在内容上多和域外亲告罪相比较,和刑事自诉制度相联系,以及对司法实践中亲告罪实施情况的进行具体分析,或褒或贬.当然,在这里,笔者要明确的是对现行刑法中的亲告罪的肯定态度.其次笔者旨在从授权性规范这一角度切入,对亲告罪背后的法律逻辑进行探讨.

【关键词】 刑法 授权性规范 亲告罪

刑法,这一公法可以说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其性质和目的都表明了它的底线性和强制性,所以一旦违反,会立刻遭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受法律制裁.所以刑法中多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而亲告罪作为刑法中较为特殊的存在,其中的行为或侵犯财产利益或侵犯人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并未被完全禁止,即非一触犯即受刑法制裁,而更多的是赋予了亲告罪中受害者以告诉权.这一类规范显而易见为授权性规范,这些规范也体现了刑法中对私权的尊重,在亲告罪这一特殊领域,当事人可以不告诉方式来消灭国家的刑罚权.刑法维护的是基本的社会秩序,其对法益保护的程度具有底线性,所以在刑法中的授权规范也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其所被授之权,也仅在告诉和否之间,且此种告诉也并非完全告诉.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授权性规范主要就体现在刑法明文规定的五种亲告罪,包括绝对的亲告罪和相对的亲告罪,特别是在相对亲告罪中更加凸显了法律对其受害者授权的限制性.下面就对其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绝对亲告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绝对亲告罪为侵占罪,是财产性犯罪,法律授予其告诉权为绝对的,即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侵占罪告訴才处理.侵占罪中侵占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埋藏物.从犯罪构成来看,侵占罪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首先侵占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这说明行为人非以暴力、欺骗或其他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故人身危险性较小.此外,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中,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必有一定的联系,或基于信任的委托、借用、担保,或基于有给付的交易,如委托运输,保管等关系,两种情形之下都有体现双方的往来关系.因此以受害人是否告诉为条件,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更有利于双方的和谐.对于遗失物,笔者认为此处的遗失物更为恰当的理解应为遗忘物,正如刘宪权教授所说,遗失物物主已经丧失对物的控制,因而不存在无拒不退还的问题,故只定性为民法中的恶意占有.而对于遗忘物,物主只是暂时失去控制,因而有侵占之可能.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遗忘物对受害人来说其重要性可见一般,如果强行由公权力加以干预,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其造成的诉讼负担可能更重,此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可能会消极对待诉讼,对司法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最后,对于埋藏物,此处之埋藏物为埋藏之物,不同于民法上的埋藏物.只有对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才会产生拒不退还之效果,且只有当事人不知有此物而在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偶然发现此物并据为己有,才可能构成侵占罪,否则可能构成盗窃罪等.埋藏物是财产,且构成侵占罪的埋藏物主要是私人所有之财产,涉及的是私权领域,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无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遗失物亦或是埋藏物,都在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有拒不退还之行为,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高才由刑法来规制,且此种侵占行为涉及的是私权领域内的财产问题,拒不退还则表现为受害人对财产状况的了解情况较高并有要求退还之意思表示.因而,是否提起诉讼,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权衡之后的利益选择.

二、相对亲告罪

绝对亲告罪,被赋予的告诉权是绝对的,而相对亲告罪中,赋予被害人的告诉权则是有一定限度.刑法修正案九中二百四十六、二百五十八条以及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 罪.之所以为相对亲告罪是因为对其是否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进行了一定限制,下文将进行具体阐述.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差异,前者多为暴力或其他方式进行,后者主要表现为捏造或者传播虚假事实,二者共同之处在于,都为公然进行,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或是降低其社会评价.无论是名誉还是社会评价都是主观的,且在实践中受害人和行为人一般有一定的交往关系,司法机关介入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激化,亦或者在证据提取或者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从另一角度来讲,侮辱、诽谤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所以此类行为更应该由受害人选择是否告诉.当然法律也对其作出了限制,即侮辱或诽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同时也对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侮辱诽谤取证困难的自诉者提供帮助,以解决受害人想要告诉而告诉不能之困境.

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作为亲告罪,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受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以及人们朴素价值观之影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多发生在较为落后,或者说保守封闭的地区,而干涉婚姻者又多为受害人的亲属,尤其是父母等长辈.而我国古代早在春秋时期儒家就提出了亲亲相隐的主张,唐律中又对亲亲相隐原则做了具体规定,之后各朝代皆加以沿袭,所以亲亲相隐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同时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背后是家庭关系,也有我们传统文化中提倡的纲常伦理,且不论暴力干涉婚姻的行为人是否为恶意,仅仅是在家庭关系上,也应当给受害人以告诉和否的选择权.当然,如若暴力干涉婚姻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再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一方面,生命是最高的价值,从其后果来看加害者也具有相当大的人身危险性,另一方面,被害者已经丧失了告诉能力,加害人不论原因而将免于法律制裁,这也是不合理的,故而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犯罪.

最后,是 罪,此罪更明显的突出了刑法对私人领域的保护, 罪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 对象为家庭成员,并且将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作为“不告不理”除外情节, 罪中的限制相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增加了致人重伤,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 罪中的 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从中可以判断出受害者的家庭状况.更有 者的强制、恐吓使得被 者不能告诉或者被 者没有能力告诉.所以仅仅靠家庭内部的私了可能难以改变被 者的生活状况,故以公权干涉,对加害者以处罚和威慑,同时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当然在限度内的告诉才处理,更加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以及对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维持.

三、结语

笔者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亲告罪持肯定态度,但也不否认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简列一二.首先,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类型的亲告罪,且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亲属之间的盗窃、抢劫不告不理.但是实践中,这五种犯罪行为,尤其是 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都发生在较为落后边远的地区,受害者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其不告诉非不愿告诉而是不知告诉.此外,不告不理案件中,受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获取证据能力有限,且发生在私人领域内,往往会导致举证难的问题.此中不足不止于此.但是,亲告罪之不足远低于其存在的价值,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说:“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法官”,尤其是在刑法这样的公法中,对其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私人领域内的犯罪,更应该做出公权力的让步,让受害者在利益衡量之下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刑法之谦抑性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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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松林.刑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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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冉小兵.论现行立法之“亲告罪”范围 ———以刑法谦抑价值为视角.法制博览,2015(3):上.

[5] 陈博 刘玲玲.论我国亲告罪的立法完善.法制博览,2017(2):下.

[6] 蔡可尚.亲告罪追诉机制的困境和出路.青年法苑 法学杂志,2016: 10.

作者简介:安澜(1998年8月1日),女,藏族,四川省阿坝州. 学历:本科在读,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刑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刑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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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摘 要:我国的刑法学中最關键的组成部分当属犯罪构成理论,它在近代的法治文明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过去几十年,我国刑法学的而不断。

3、 罪刑法定中国问题 摘要: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统摄性的作用。但罪刑法定是本土的自发形成还是通过外来引入的,这事关罪刑法定在。

4、 比例原则在中国刑法中适用 摘要:合理限制公权力以保障人权实为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比例原则以其具体性、规范性和目的性在限制刑事权力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弥补刑法的谦抑性所。

5、 中国刑法溯力法条表达新论 内容摘要: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

6、 罪刑法定视野下对空白罪状再追问 内容摘要: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关于“枪支”认定问题的争论,本质上是相关空白罪状所引起的司法实践的混乱。虽然学界通说承认空白罪状在参照规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