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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知义务论文范文 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告知义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2

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关于告知义务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告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比旧保险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该条规定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缺陷,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重新解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投保人 告知 义务

作者简介:张彦西,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8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围绕告知义务的争议和纠纷与日俱增.这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但是,理论界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探究也不全面系统.笔者欲该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全面研究该制度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以期在实践中该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因投保人告知义务的不当履行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所减少.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和法理基础

如实告知义务最初起源于海上保险制度.早在1776年,曼斯菲尔德勋爵法官就在Carterv.Beohm案中提到了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内容,该案例首次將告知义务在英国判例法上确立下来.后来经过诸多案件的发展与完善,最终英国将如实告知义务写入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现今,如实告知义务已为大多数国家保险法所规定.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

如实告知义务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说,该制度是指投保人必须告知保险人所有与投保相关的重要情况及有关事实,若投保人并未告知保险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或者所作陈述不属实,就会构成不告知,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保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拥有者和实际控制者,对保险标的的实质危险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其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危险.相反,保险人除以调查手段了解保险标的之外,主要就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来满足投保人和保险人判断风险和评估风险的需要,从而相对平衡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而防止欺诈或隐瞒行为的发僧,杜绝实践中投机行为的发生.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目前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诚信说观点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求具有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应当将有利于自己或不利于自己的所有相关信息全面如实向保险人予以说明;合意说观点认为,成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所保险标的存在的危险情况达成合意;担保说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此投保人对自己作出的全面说明行为应当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射幸说则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对于客观存在的风险事项,合同双方都应知情,有所认识,所以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所知事项;危险测定说则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要通过知晓保险标的所有相关事项以判断自身所承受的危险大小,从而依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质来判定承保与否,并制定与自身所承受的风险相当的保险费,而这就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危险测定说为理论界通说,然而,探究如实告知义务的本质可知如实告知义务应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应以危险测定说为主,辅以诚信说.而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诚信;其二,对价平衡.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界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方式、范围、内容等事项有助于投保人切实履行全面说明义务,避免赔偿纠纷的发生.从而,也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告知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即限定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然而,在理论上,关于义务主体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则出现了争议.一种主张否定说,一种则主张肯定说.虽有争议,但大数学者赞同肯定说.

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对投保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并无争议,相关法律均作出了规定.但是,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各国法律有关规定则存在差异.美国肯定了被保险人特定情况下的如实告知义务,日本则针对保险种类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负担或不负担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应当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学界多数学者赞同被保险人应当负有告知义务而且大多数国家立法也已有所规定.但是,若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被保险人无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有关事实,保险人没有从投保人处获知相关情况,因而向被保险人询问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在投保人所告知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虚构事实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纠正.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的,那么视为保险人放弃知情的权利.

(二)告知期间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间为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但是,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而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具体是指要约阶段还是承诺阶段,我国《保险法》却并未进行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投保人应当在保险人作出承诺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范围或危险程度有变化的,可将之纳入危险变更通知义务,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变更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成立基础的,则可纳入于情势变更.

(三)告知形式

关于如实告知应以什么方式进行,《保险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告知的具体形式既有口头方式也有书面方式.笔者认为,书面方式既可以减少纠纷又方便举证,因此告知义务的履行应该采用书面方式.我国立法也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四)告知范围和内容

告知的范围、内容是指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影响保险费高低的重要事实.在实践中,合同标的不同,重要事实也不一致,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为重要事实.在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判断何为重要事实为重要前提.

总结:此文是一篇告知义务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在新《保险法》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2、 反贪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探析 【摘 要】 文章简介了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阐述了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反贪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3、 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范围 (516600 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广东 汕尾)摘 要:保险法之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

4、 公证告知义务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

5、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平衡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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