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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论文范文 非法集资犯罪之法律规制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非法集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7

非法集资犯罪之法律规制探析是大学硕士与本科非法集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非法集资归哪个部门管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非法集资案件参和集资人员众多、作案方式多样、隐蔽性强,涉案区域广、行业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笔者总结出严格界定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标准、立法明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立法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准确界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立法规范P 等网络贷款平台等立法建议,并从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优化社会融资平台、提高金融借贷企业准入门槛、创新资产处理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加强非法集资案件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防治建议

非法集资案件参和集资人员众多、作案方式多样、隐蔽性强,涉案区域广、行业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据统计,我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近年来持续攀升,从2011年的年均200余件上升至2014年的2000余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如安徽兴邦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55743万元,涉及全国27个省市,集资群众4万余人,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都是空前的.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在治理上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1.犯罪性质界定难

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定是刑法实体定性的根基.相较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实体定性上又具有自身特殊之处.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生于市场经济活动区域,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犯罪行为也大多披着合法的外衣,很多行为介乎合法和违法之间.现有法律规制中,合法的民间借贷和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之间仅存在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的 行为,缺少一种违法却不构成犯罪的面向公众的借贷行为,即在合法行为和犯罪之间缺少缓冲地带.

2.犯罪主体区分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①认定为单位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如果犯罪主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只能追缴单位的财产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单位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而如果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用其全部的财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②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行为人一开始往往都设立了正规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后才从事犯罪行为.纯粹意义上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明显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并不多见.因此对于那些注册了公司,但公司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混在一起,个人账号和公司账号不分,账目管理混乱,资金去向无法查明的犯罪主体,是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法律规定仍存在模糊之处.

3.主观方面认定难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大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具有内在性和不可测性,且绝大多数行为人归案后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实施集资行为前后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行为手段、后续表现等情形进行推定.目前,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这个规定,理论界争议较大,有的认为这种推定模式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形式逻辑规律,很容易导致客观归罪、违反责任原则等等.还有的理论研究者认为,上述解释所主张的司法推定背离了传统刑法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能简单地依据多种隐匿款项的行为,就推断出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永久地破坏相对人的所有权或持有状态的意图,如此,便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上的不清晰,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常难以用证据证明,如果机械地坚持纯粹的证据裁判原则,极易放纵罪犯;如果片面采取结果论,则实为客观归罪.

4.对象范围界定难

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开放性、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也是此类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集资行为人最初主要向亲友吸收资金,随着吸收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之后便直接或通过亲友向社会其他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兼具多重角色,既可能是集资者亲友,也可能是资金掮客,如何界定“亲友”的范围,以何种身份认定资金来源,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治理上的困境

1.对刑法防控期待过高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防控,理论界有所谓的“严格主义”和“宽缓主义”之说.“严格主义”认为只有严厉的刑罚措施,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而“宽缓主义”则强调要注意违法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采取适当宽缓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有着较大差异,而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金需求和供给的结构性失衡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主要原因,其犯罪生成环境决定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经济因素和社会背景,试图完全依赖刑事打击来防范集资犯罪并不现实.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涉及对象众多,刑事打击虽然能解决个案,但是此类犯罪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广泛影响必须通过多方面,特别是非刑罚的措施才能彻底解决.

2.新型犯罪方式难以规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非法集资犯罪方式亦呈现多变化发展趋势.信息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之而起的网络犯罪亦走入社会生活.例如,当前以网络平台(P )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网络金融产品监管不完善、进入门槛低等特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骗取投资人投标,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消费或进行其它投资.由于缺少及時有效的监管措施,涉P 的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对此,法律规制就稍显滞后,缺乏立法前瞻性.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非法集资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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