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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论文范文 论行政主体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行政主体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4

论行政主体是适合行政主体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行政主体解释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出现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的时期前后,是移植了法国、日本等国的行政主体制度,这一概念的出现为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创造了条件.但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如行政主体理论妨碍了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进程.本文从行政主体理论基础以及行政主体的研究中现存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就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予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40-01

作者简介:李月(1993-),女,汉族,辽宁凌源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一、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1.行政主体的定义.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学者们在表述上,基本一致.基本上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承担行政权的单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权责.关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学界们一般将其分为具体的权力和抽象的权力,前者如针对具体的人、事作出具体的处理,后者如制定一些行政规则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学者们认为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具有统一性,只有合理合法的行使行政权时,才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针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3.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要想成为行政主体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其中包括资格要件和程序要件.

(二)外国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是从法国、日本等国移植过来的,但仅引进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对其具体内容却做了实质性改造,主要从以下几点论述外国行政主体理论:

1.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是针对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而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又是与行政分权密不可分的.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在行政分权的原则下,通过法律技术出现的,行政主体只是一种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这种组织还包括通过立法设立的公务法人和地方团体.

2.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不承认行政机关的独立人格,认为行政机关仅是行政主体中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但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也不承担独立的责任.而我国却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独立的人格.

3.法国、日本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责任不是形式上的责任,而是实质上的责任,实质责任即是指最后由谁承担具体责任,这与财产责任相一致,凡不承担独立财产责任者,不是行政主体.而我国恰巧是将行政主体与责任承担者分离开来.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主体这一叫法在根本上就不科学.从语言对应的层面来看,主体和客体是一组对应词汇,我国现阶段将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概括为行政主体,则在无形中就将行政相对人概括为了行政客体.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不平等地位的想法,所以行政主体这一叫法在根本上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内在要求,应该换掉行政主体这个名称.

其次,行政诉讼被告是否只能由行政主体充当.那么,对于那些非法行使了行政权的非政府组织,是将其作出的行为归为行政行为还是其他行为?这对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有着重要影响.还有,对于行政机关里的一些机构,如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等作出的越权行为、无权行为,现在我国并没有将这些行为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那么这时应由谁来当被告呢?行政主体一直称其是责任主体,然而,却一直由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这并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主体的责任应怎样承担?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基于上述三种所提到的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问题,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一)改“行政主体”为“行政体”

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法理论中占重要地位,但是这一词语的使用不正确会导致很多不良的案例发生.使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会让人们认为行政法理论中只有拥有行政权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占主体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占客体地位,也就是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是完全违背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立法是为了限制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和组织的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在行政法理论中不适当,笔者认为应借鉴日本的概念“行政体”.这样就不会出现主客之分,不会让人们误解为行政立法就是为了巩固行政权的行使.

(二)行政主体不完全等于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不单单有行政主体,而应包括行使行政权的社会团体、公务法人等.现在我国只将行政主体划到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工作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应该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部门都概括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主体即使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也只是在名义上承担了赔偿责任,实质责任则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这样不利于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错误的认识.所以,我国的行政主体应该有自己独立的经费和预算,这样在行政赔偿时就可以由责任主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张树义.论行政主体[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4).

[2]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6).

[3]余凌云.行政主体理论之变革[J].法学杂志,2010(8).

[4]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J].中国法学,2000(2).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主体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行政主体法定的理论和实践 摘 要:行政主体法定理论深受行政被告资格制度与理论的影响,简单说来就是行为主体、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

2、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基本结构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需要完善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结构具有重要的关联性。通过对主体关系模型进行分析,行政复议法。

3、 试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的合同。文章通过对行政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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