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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论文范文 新型支付方式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特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信用卡诈骗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新型支付方式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特点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信用卡立案是先抓人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设备功能的日趋丰富,金融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新型支付方式应运而生,逐渐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使用范围最广、成长最为迅速的支付方式.但随之出现的还有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资金流向更为复杂、涉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网络侵财类案件.本文将对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财行为的不同表现方式进行剖析,同时着重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和认定、适用法律时的冲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希望有助于厘清不同侵财类犯罪行为之间的定性界限.

关键词 信用卡 第三方支付 诈骗 法条冲突

作者简介:陈丹彤,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28

当今社会,新型支付方式的大量出现,扩宽了原有的支付渠道,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却也催生出许多过去无法想象的侵财犯罪手段.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不同新型支付方式的区别和通过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犯罪的不同行为的定性标准进行分析,并着重剖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一、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提升,以网络科技和无线通讯运行技术为基础的新型支付方式应运而生.相较于传统的货币支付和票证支付,新型支付方式更具有便捷性和实时性,并且具体形式丰富多样.究其本质,新型支付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当今的移动支付市场中,各家银行纷纷上线手机APP,改造传统的支付机制构架,中国银联联合80多家银行推出的银联云闪付功能,在过去以 为载体的闪付功能基础上,创新更为综合的服务形式;Apple Pay、MI Pay、Samsung Pay等通过NFC技术将 和移动设备相结合,绑定 后,直接使用手机和指纹验证即可在POS机完成支付,代替了实体卡的操作.上述支付方式,其本质上都是对手机银行支付功能的延伸,涉及到的主要是 卡号和密码,不存在处于收付方之间的 功能——这也是新型支付方式中,手机银行支付相较于第三方支付的最本质区别.

第三方支付指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和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至2017年第三季度,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高达31.7万亿元,同比增长100.1%,其中,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已占到94%, 是当下涉及最广、发展速度最快的新型支付方式.

二、新型支付方式发展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语境中的“信用卡”一词涵义范围十分广泛,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 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因此,人们习惯上说的 即刑法语境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贷记卡,笔者在下文中写到的信用卡和 也可视为同一事物.

(一)通过手机银行非法转移他人 内资金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手机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适应时 展上线的手机软件,其绑定该行 后,实现实体信用卡的虚拟化.当进行交易时,仍是 和商户之间的直接交互行为,不涉及第三方 平台的参和.因此,本质上,通过手机银行非法转移他人 内资金的行为和传统的冒用他人实体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别无二致,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二)非法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钱款,不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而应当认定为盗窃

有学者认为,非法转移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钱款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以使用最广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例,在非法转移被害人支付宝余额账户内钱款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是事先得知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或者利用被害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更改支付密码后,实施转账行为.其整个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是支付宝账户独立的支付密码,不涉及是否绑定的 的问题.支付宝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和 的密码不能划等号;行为人更改支付密码时用到的身份证号、手机号,也只是属于支付宝账户信息,而不是 信息.故此行为根本不涉及 ,也不涉及 资料,无法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三)非法轉移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 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近几年来,以支付宝公司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方便客户,和各大银行合作,用户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软件绑定 ,即可通过相关软件实现使用 的消费、转账等交易功能.这种绑定第三方交易软件的 已经超越了“实体卡”的限制,用户在交易时无需出示实体 ,只要正确填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帐户名和对应支付密码,即可完成支付.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非法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 内钱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无论其通过的第三方平台账户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理由如下:

第一, 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金融系统正常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持卡人的钱款虽然放置在银行,但持卡人依然对其财物享有规范占有, 内的数字化财物代表着持卡人占有的电子货币,和 同样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属性.因此,转移 内的资金同样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另外,1999年颁布的《 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这是商业银行对本行发行的 和持卡人进行必要管理、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他人 内钱款的行为,属于冒充他人身份使用 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信用卡诈骗罪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新型支付方式对账户管理影响风险防范 摘 要:网上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的发展,资金支付完全突破了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均可进行。传统银行结算账户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风险防范亟需提升。

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信用卡市场规模不断增加,随之增多的还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而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以恶意透支型所占比例最多。本文研究中,首。

3、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内容摘要: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

4、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间接薪酬支付方式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发源地,英美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董事制度。

5、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选择 【摘要】市场化体制下,并购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能够实现企业资源和市场的优化重组。然而,由于并购牵涉到两个企业的合并,需要协调和处理的问题极多,。

6、 企业财务能力和并购支付方式 【摘 要】 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作为并购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直接影响交易的成败。以2013—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发生的并购交易为研究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