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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纠纷论文范文 网络游戏商标纠纷成因司法认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商标纠纷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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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兴起以来,社交平台、聚合平台、微信公众号不断地推陈出新,尤其手游发展突飞猛进,本质上来说移动互联网发展依赖于软件程序来驱动,这些硬信息多数用来开发平台,使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其中使用的文化元素则充满了个人的审美情趣.软信息的获取和创新成为游戏平台发展的难题,借鉴经典元素成为能够快速占领市场的捷径,从而使得整个手游的发展类似于一场文艺复兴运动,这也是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缩影.而经典元素中有些已进入公有领域,有些则尚处于权利的有效期内,由此导致新兴市场主体与传统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纠纷,其中涉及手游的商标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性.

一、网游商标侵权的原因

网络游戏商标侵权案件原因较为复杂,技术发展催生了低成本侵权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游戏与商标的结合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尤其是一些通用词汇被作为商标使用在游戏上,权利保护预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较大,造成游戏市场侵权情况较为混乱.

1、内源性的侵权需求.手游生命周期较短,而研发周期较长,加上研发人力物力投入较大,将会进一步加大游戏制作成本,对于中小型游戏研发商来说存在不可控的风险,相反的在已有的知名游戏的基础上进行研发,借鉴在先游戏的人物、情节、架构、道具等各种信息则能够节约成本.但是研发商首先必须要使用一个具有吸引眼球效果的“名称”,而知名游戏的名称通常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了,因此侵权人常会铤而走险.同时,平台服务商为了赚取中间利润,与游戏开发商合作制作、推广和宣传侵权游戏,这样的行为助长了侵权行为蔓延,使得原有的脆弱的游戏商标保护变得更加不平衡.

2、旧信息利用率高.法律之所以对商标进行保护,还因为商标使消费者消费时易于识别并体现产品的信誉.1对于游戏服务商来说,采用既有信息进行重新构思包装,将其嵌入在游戏应用场景中,尽快让用户习惯游戏的人物角色.标识信息是用户进行识别的第一步,通过标志性的宣传,游戏能够得到较高的关注度,容易成为热门,这种举措有利于游戏厂商大大压缩宣传成本.

3、商标信息复杂.手游三大模块,人物、界面和程序,通过系统平台驱动三大模块互动,能够形成具有一定逻辑性的规则,用户按照规则来进行游玩.但是这三大模块并非为某个厂商独占,研發商在借鉴和创造过程中,总会在诸多信息源中寻找各种因子.就商标信息而言,其更多使用在游戏名称或者LOGO上,但如上文所言,诸多商标信息存在显著性低、通用名称等情况,还有非商标性使用情况.在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对于商标标志认定和对侵权判定,存在对多个信息的排除,而信息多元化和不确定性给司法认定带来难度,必须要将与商标及商标使用无关的信息排除出去.

4、新兴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不足.作为新兴市场主体,一方面会对既有的市场格局造成冲击,采用既有的知名度较高的标识作为游戏标识或者名称,游戏用户规模能够快速成长;另一方面,部分新兴市场主体的游戏吸引用户能力强,在其快速成长过程中,知名度得到极大提高,但商标尚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而又被其他的游戏服务商模仿和参考,进而造成较大的市场冲击.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游戏的玩法和技巧往往难以保护,而游戏的方法和技巧保护的难度较大,采用同一模式的游戏,会造成重复建设,而市场的容量毕竟有限,山寨游戏的出现会增加搭便车的行为.

5、行为定性困难.司法主要是通过对行为进行定性,从而获得法律适用的事实依据,裁判建立在对行为分析的基础上.而手游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使得市场出现了各种不同侵权现象.对于共性可以进行分类分析,对于特有特征则难以通过类比来进行法律适用.例如游戏使用的信息有些处于一种边缘状态,在通用名称、显著性、非商标性使用、近似判断方面存在疑难之处.

二、游戏商标的使用

通常网络游戏特别是手游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三类:可识别性的文字、内容描述的文字、游戏名称.这三类使用方式分别体现在游戏的名称使用上、游戏宣传推广使用上、游戏人物及界面等的标识上.

如腾讯公司《穿越火线》游戏商标侵权案2,被告游戏名称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显然,其中的“穿越火线”为该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反恐精英版”的标注通常理解为游戏版本,且被告游戏开始界面显示游戏名称时,相较于“反恐精英版”文字,“穿越火线”文字更突出醒目;二被告在小奥网就被告游戏所做的活动宣传,多家游戏下载平台中对被告游戏介绍中都将被告游戏指称为“穿越火线2”.因此,被告游戏名称的主要部分为“穿越火线”,二被告在被告游戏名称中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论被告游戏实际运营时间多长,也不论其所得收入情况,并不影响二被告使用“穿越火线”为被告游戏名称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性质.此外,侵权行为也体现在人物名称上、道具上、游戏开始画面上.在“全民突袭”案件3中,法院认为,侵权人不仅在各游戏平台中以“全民突袭”作为被告游戏名称,而且在运行被告游戏的开始界面也突出显示“全民突袭”文字,上述使用方式具有显著性,能使相关公众区分提供游戏的市场主体,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再如网易公司《梦幻西游》商标侵权案4,网易公司主张三被告侵犯了“芙蓉仙子”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但由于网易公司并未将上述商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或进行广泛宣传以取得较高知名度,三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对应关系,故法院对网易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其他商标权不予支持.

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5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侵权人意图通过醒目的方式向用户提示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权利人,从而造成用户对游戏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正是当下游戏商标侵权的广泛行为方式.如“全民突袭”案6中,法院在论证权利人的权利时认定,尽管将涉案商标拆解出的“全民”、“突击”、“突袭”文字为汉语中的常用词,但这些文字组合成的“全民突击”、“全民突袭”字面含义与网络游戏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存在紧密联系,从而使“全民突击”、“全民突袭”在用于游戏软件、在线游戏服务时,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能起到区分商品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故“全民突袭”、“全民突袭”商标具有显著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侵权人仅仅是局部的对于他人尚未达到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而这种使用方式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难言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总结:本文关于商标纠纷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网络游戏纠纷中仿冒认定 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除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应适用的第5条至第15条的类型化条款中,主要集中于第5条。

2、 停止侵害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 关键词 停止侵害 网络游戏 责任承担方式 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网络游戏通常是指在线游戏(Online Garne),区别于脱机游戏,主要分为端游、。

3、 法拉利陷入商标纠纷 日前,在德國的一家玩具制造商提起诉讼之后,杜塞尔多夫的一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法拉利最著名的品牌之一特斯塔罗萨(Testarossa)的同名商标将。

4、 商标显著性司法判断(二) 正如前文所述1,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冊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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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刍议我国网络游戏产品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网络游戏产品是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催生出的时代产物,这类产品的出现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网络游戏企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