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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国家论文范文 论国家承认和当代国家身份建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论国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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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西安 710063;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西安 710004)

摘 要: 在当代国际法中,对以分离方式产生的新国家,母国和广泛的国际社会的承认具有构成性,国家承认是建构国家身份的决定因素.科索沃的“独立”实质上是一种分离行为.由于科索沃缺少母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其目前并不具有国际法中的主权国家身份.

关键词: 国家承认; 国家身份建构; 科索沃“独立”

中图分类号: D9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1-0011-04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ates and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tate Status

——The Case of Kosovo’s Independence

ZHANG Guang1 , CHEN Yan-bin2

(1.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Xi’an 710063, China;

2.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haanxi, Xi’an 710004 ,China)

Abstract: Under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for a new state established by secession, recognitions of the motherland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are constitutive and decisive. In fact, the Kosovo’s independence is an action of secession. Kosovo has not obtained the national status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because of not having got recognitions of the motherland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Key words: recognition of states; construction of state status; independence of Kosovo

冷战结束后,当代国际社会中各式各样的民族主义以及披着“民族自决”外衣的分离主义活动此起彼伏,一些国家的部分地区甚至单方面宣布建立所谓的“独立国家”,这对许多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构成了严重挑战.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冷战结束后,国际和平和战争、发展和停滞、整合和裂变等一系列重大的两难问题,多半和标榜“民族自决”的分离主义密切联系.2008年2月17日,由联合国托管的塞尔维亚的科索沃自治省单方面宣布其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目前,科索沃虽然已得到了美国、欧盟27国中的20国以及部分中东和亚洲国家共计40多个国家的承认,但是,除了俄罗斯、西班牙、新西兰等国明确表示不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外,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尚未承认科索沃的“独立”.那么,国家承认和国际社会中国家身份的建构有何关系?科索沃是否真正取得了主权国家身份?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

承认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义的承认涉及一个国家在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所发生的任何接受的事实或情势.承认是给予一个特定团体以特定的资格.[1]国家承认实际是“对新国家承认”的简称,是国际法中承认制度的一种,指现存国家或国际组织承认国际社会中出现的一个新实体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2]国家承认发生的前提是国际社会中出现了某一宣称为“国家”的新实体.一般来讲,如果有新国家的产生就可能发生国际承认问题,但是,在国际法上,现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没有进行国家承认的国际义务,某一“新国家”出现后,由现存各国或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中关于国际承认的规则决定是否承认.

承认作为一种惯例已有悠久的历史,它源于宗教制度.在欧洲中世纪,一个政治实体要成为基督教社会的成员,必须得到罗马教皇的承认[3].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是近代国际法的产物,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基本是同步的.17世纪欧洲30年宗教战争的结束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社会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也产生于这一特定的历史时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确认了荷兰、瑞士及德意志新教诸侯国完全脱离神圣罗马帝国统治的事实,承认它们成为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可以平等地参和国际事务.这是国家承认制度的第一次重大实践.国际法发展到当代,其作为存在于国际社会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并没有变化,国际社会仍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组成的任何改变,不管这些改变是涉及这个社会的成员(通常是国家),还是涉及它们行为所通过的当局(通常是政府),对现有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当新国家产生时,国际社会以及和其有直接关系的现存国家可能就要进行国家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及其和建构国家身份的关系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构成说”.“构成说”认为,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国家承认,才能成为国家,从而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具备国家要件而客观地存在着,但如果没有得到承认,就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国家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建构新国家的作用.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二是“宣告说”.该学说认为,承认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即新国家的成立和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其他现存国家的承认,而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承认和否不影响国家身份的建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里维尔、孔慈、霍尔、福希叶、杰塞普等.[4]

“构成说”和“宣告说”在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国际社会中也并没有一致支持“构成说”或“宣告说”的实践.直到当代,关于承认性质的分歧仍然存在,国内国际法学者们也认为这两种学说都有缺陷,同时又都有合理的成分.[2]56

笔者认为,不能绝对地坚持“宣告说”或“构成说”,国家承认的性质和新国家产生的方式是密切相关的.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非自治领土脱离宗主国或保护国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国家承认应毫无疑问地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因为这些新独立的国家是依据已经成为国际强行法的民族自决原则而建立的,它们的独立在国际法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它们主权国家身份的建构完全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承认.而在既存的主权国家的一部分通过分离方式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母国和广泛的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具有构成性,是建构国家身份的决定性因素.

1. 母国对从其领土中分离出的新国家的承认是其获得主权国家身份的前提条件.在现代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完整原则是一项业已确认的国际法原则,换言之,国际法保护一国的领土完整.[5]通过分离的方式产生新国家正是对母国领土完整的破坏.如果母国本身对破坏其领土而建立的新国家不予承认①,其他国家承认该新国家就构成了对母国内政的干涉,不符合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如从巴基斯坦分离出来的孟加拉国,就是在得到其母国巴基斯坦的承认后才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论国家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论国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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