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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河长制对水污染防治的作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民法总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4

民法总则视野下的河长制对水污染防治的作用是关于民法总则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法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生态环境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是影响人民生活的难题,而水污染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民法正式将绿色发展原则纳为基本原则之一,提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源于江苏无锡的“河长制”在全国的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此文以南京市的河长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民法总则视野下,南京市河长制对水污染防治产生的作用分析,从考核与问责困难、治理统筹性弱、政府资源有限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河长制”,推动水污染防治的进行.

关键词 河长制 生态环境 水污染防治

作者简介:王梓娴,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彭湃,河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80

要回应一些现代问题,是21世纪的民法典和的之前民法典最大的差别之一.而环境问题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现代问题——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就是我们当下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特别是水污染问题的严重化,让水污染防治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水质的恶化不仅影响了工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让人们无法忽视的是其对于我们身体健康的影响.

水污染带来的种种问题逐渐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在今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增加了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意味着民法正式将绿色发展原则纳为基本原则之一.

2016年10月,会议通过《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护理等问题,通过了有关生态环境的新理念,为加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结合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又进一步对生态保护提出要求与对落实“河长制”的要求来看,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下的重要任务.

此前,政府对于水污染防治也制定过一系列政策,采取了许多相关措施,但成效甚微,而近年来缘起于江苏省无锡市的“河长制”的推行,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引起了社会的注意,然而实践中也面临不少难题.

“河长制”的河长,是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来负责的一种行政管理形式,是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制度创新.一条河流通常根据其水域面积,设一级、二级、河长.在河长之下可能会分设若干段长,一般由河流流经地的县、乡镇或村居委会的相关负责人承担,以此协同形成责任链条.河长只对其所担任的水域履行环境治理与保护职责,段长对其上级的河长负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位责任人按照河长制的规定秩序,统一展开工作,同时接受党委政府组织的检查、问责等,推动辖区范围内的河流环境综合管理工作.

“河长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确立了党政领导负责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當为其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追责环境问题的往往是落在了地方环保局长的身上,政府的法定职责很难落实.而河长制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治理水环境的主要责任人.而河长作为“河长制”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对所负责河流的污染治理与水质保护负首要责任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接受党委政府组织的督查和调度.

二是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即一条河流分别确定一名“党政一把手”.“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水污染防治负总责,区域联系领导、区域联系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因河因地一河一策,增强河长“治”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了“九龙治水”的顽疾.水环境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环保、水利和交通等部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现在,“河长”既是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又是水环境治理的实施主体.各部门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分工合作.

四是建立了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河长制”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实行财政补助资金直接与考核结果相互挂钩 .更有地方对“河长”进行考核,结合其考核的结果,设立“河长”保证金账户,进一步推进河流治理和对“河长”的奖惩.

五是搭建了社会共治的平台.“河长制”《意见》还要求建立公共参与、监督的体系,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搭建真正社会共同治理的平台.由此,“河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河长制”的实践方面,以南京市为例.在南京奥体中心文化公园的沿河路段每隔100米设置一个蓝色界桩——“蓝线桩”,用于表示长江南京段管理范围,从而形成一条条“河道蓝线.这是南京市推进”河长制”的重要制度性工作创建.以河道功能以工作创新的切入点,着重关注河道沿线的利用与开发治理,通过建立“河道蓝线”为纲的工作思路来严格管制在河道沿岸线的资源利用.这一套管理制度,不仅有效的解决了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的问题,还有望进一步推行水行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对“河长”工作科学考核、严格归责.这一创新制度的推进,使河流管理工作更加明确,相关负责人的更好的投身于河长制的工作当中,使得当地河流治理工作颇见成效.

可即便具有成效,“河长制”在实践方面仍然暴露了一些问题.

第一,建立严格的归责考核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但仍然有一些官员将短期的经济增长看得比可持续发展重要.“河长”们本身就是当地党政部门的一把手,其除了“河长”本身的职责更多的还有其工作岗位上的职责,职责交叉不清、权限不明常常导致责任的推诿,甚至是互相包庇,归责考核制度难以产生实效.特别是“一票否决”权的设立更怕只是空有其名声.要知道,“河长”工作的一票否决权和经济工作发展的工作一票否决权相比较,“河长”出去更高的政绩考核要求在必须舍弃其一的.“金山”“银山”与“青山绿水”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还是要更加落实.

总结:本文关于民法总则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全面推行河长制全民参和河长治 2017年3月22日是第25届“世界水日”,也是第30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这是我国全面实施河长制后的第一个世界水日及中国水周。今年我国纪念“。

2、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重点推动河长制工作纵深开展 全面推行河长制,强化河库管理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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