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硕士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合同管理论文 如何写居间合同文献综述 行政合同论文 合同战术论文 杂志订阅合同 格式合同和自愿原则的冲突论文 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论文

关于居间合同论文范文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居间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1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问题是关于居间合同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居间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如合同内容不違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问题,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宜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合同有关费用的款项.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居间合同 招投标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巩金梦、马恒,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赵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业务、房地产与建筑、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37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争议多集中在居间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如何认定居间合同费用的合理区间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在“胡光明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中,①最高人民法院似乎传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便认定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也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宜过高.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作为居间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其司法裁判事关司法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理念.应否突破合同合意性,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整居间费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没有明确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但是并没有禁止建设工程合同居间.首先,根据民法一以贯之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没有否定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其次,如果居间合同不违反《招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居间人在撮合招标标双方所做的居间行为有效;最后,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性,法院不宜过多干涉当事人的意愿选择.

本文以“胡光明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作为典型结合其他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最高人民的判决进行反思,以期对建设工程居间合同费用及相关问题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丰富学理研究.

二、 实务案例分析

(一)“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居间案”②

原告戎信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公司于2000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可以保证被告拿到华腾二期35000平方米的建设施工合同,如果被告获得此工程项目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的报酬.后经过原告的居间努力,被告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至案件起诉之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后查明,发包方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戎信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工程的发包方式是公开招投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应定性为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戎信公司履行了居间义务并促成光大国际获得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一审判决光大国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5条的规定,协议应属无效.原告在协议中保证被告中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时主要是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发来认定的,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其并没有考虑《招标投标法》关于发、承包方无效情形的规定,从这一点来说一审法院对整个案件的分析不够全面.二审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在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5条的规定.假设二审法院的依据是对的,认定合同无效,则即便协议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予支持.但是二审法院适用第5条的理由是,原告在协议中使用了“保证”字眼,从而导致了招投标过程的不公平性.笔者认为此种说理难以使人信服.

尽管本案原告在协议中使用了“保证”一词,但仅此一点不能否认其违法性.第一,原告使用“保证”一词只是一种主观愿景,给予合同相对方以心理激励,其最终能否促使发、承包方合同的订立是一个不确定事件,尽管在本案中是一个高概率事件);第二,居间合同并没有关于居间人必须促成合同成立或不能成立的保证规定.至于居间人采用“保证”的方式是其主观愿景的表达,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第三,合同的成立与否不在于居间人的“保证”,而在于其实际行为.如果居间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促成了合同的订立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便在协议中使用了“保证”承诺,也应是有效的而非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裁判说理依据并不能得出无效的结论.

(二)“胡光明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14日再审申请人胡光明与被申请人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胡光明为上海分公司在安徽境内介绍建设工程,提供居间合同,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对方须按照施工合同总额的5%给付报酬款.胡光明得到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招标信息后经过大量工作促成了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的不分项目承包给了航空港总公司.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的地工程标的额和合同约定,航空港总公司需向胡光明支付报酬7435781元.至原告起诉时止航空港总公司未给付报酬.为此胡光明向一审法院请求航空港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向其支付报酬7435781元及为华东分公司垫付的承租住房费61806.64元.

航空港总公司答辩称,第一,与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胡光明并没有起到作用;第二,胡光明的居间合同与航空港总公司没有关系,其与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总公司;第三,未经工商税务登记,胡光明不具备居间人资格.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居间合同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析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来源第一是公司治理,第二是合同管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签订了合同就产生必须履行的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探析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分包活动越发频繁,在分包活动开展过程中,因分包合同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就导致其中蕴含着法律风险问题,为了。

3、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与法律后果 摘 要: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否可以得到健康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以及签约管理工作对促。

4、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风险防范 (471009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洛阳)摘 要:近年来,国家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加大,建设工程市场。

5、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 摘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前提,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拿建设工程施工合。

6、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和 摘 要: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管理部门提起重视,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