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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事业论文范文 公益信托和慈善事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慈善事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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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曾经提出“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即借由市场实现的分配、政府对收入进行调节实现的分配、个人出于自愿或道德舆论进行的捐赠.如今我国贫富差距悬殊,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慈善事业发挥作用,而公益信托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能够极大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慈善 公益信托 慈善组织

虽然并未以慈善为名,但是以帮助弱势群体为宗旨的事业在中国源远流长.这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一直处于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强调仁者爱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慈善事业的出现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中国的慈善事业近年来不断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和官方慈善组织在面对社会问题和突发灾难时,通过不同的平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大众所知的包括 、壹基金和嫣然天使基金等.但是由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涉及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运作问题上尚无章可循,产生一系列问题:民间慈善事业不发达、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及专业性、慈善组织的管理混乱且监督缺位以及国家给予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单一.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公益信托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前景.

一、公益信托适用于慈善事业的优势

信托是委托人以信任为基础将财产权转交给受托人,受托人遵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特定目的或特定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公益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慈善事业最早出现的组织形式就是慈善信托,后来集体企业、慈善协会等陆续被纳入到慈善领域.对于慈善信托,英国法将其界定为以慈善为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有学者认为慈善信托是出于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具有社会利益的一种信托.也有学者认为慈善信托是为目的而不是为人而设立的信托,为公众利益而设立但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同时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却不属于受益者.我国《信托法》将公益信托定义为以法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信托.

1.专业性和安全性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和《信托法》设立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门金融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专业化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运作规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财产的特殊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信托公司在监督之下可以相对较好的管理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人提起诉讼或者是其他法律行为.

2.持续性和长期性

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其源于英美法中的“类似原则”,后者指的是在私益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终止后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之人,只有在没有约定归属人的情况下,所有权才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或者是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但公益信托具有特殊性,应当最大程度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所以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后并非当然的归于受益人或者其他人,而应当用于和原信托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公益信托中.我国信托相关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果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归属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而导致无法分配时,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受托人不变,将信托财产用于和原信托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公益信托中;二是改变受托人,但用于此受托人必须符合原公益信托目的.这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合理有效运用,也确保了信托的持续存在.

3.运营成本低

我国信托财产虽由受托人管理运营,但通常交由托管人托管,后者需要符合多方面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等.鉴于这些要求,受托人通常在没有自身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将信托有偿的交由托管人管理,管理费通常为信托财产总额的1%或者更低.银监会在《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每年度受托人管理费和监察人报酬总和不得高于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这样的模式有效的降低了公益信托的运营成本,减少花费.

二、公益信托适用于慈善事业的可能性

我国一直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将慈善组织的受托人定义为信托公司.公益信托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规还不够健全,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受到来自《公司法》等早已成熟的法律的限制,这有助于维护信托的安全.但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应该局限于此,还可以采用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早已存在,并且运行成功,国外的有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国内的有北京国投“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中信信托“中信开行爱心信托”.公益信托适用于慈善事业在一定程度上说已经是较为成熟的实践,在我国推行也充满了可能性.

1.法律法规提供可能性

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但由于受托人在公益信托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益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托人职能的实现情况,因此《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自愿的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并且第十条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分别界定为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机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托法》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综合来看,我国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要求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具体是采取信托公司或是其他形式并未严格限定,这就为信托公司、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担任受托人提供法律基础.

2.信托财产归属权问题的解决

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上采取的是“双重所有权”概念,即分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指的是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占有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信托文件和受益人利益的限制.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首先表现为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当信托终止财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受益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但是我国法学界始终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在信托财产归属权问题上,我们采用了“财产权”的概念,即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只是财产权而非财产.由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人,此时委托人仍可以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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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关系趋势 【文章摘要】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多发时期,如何平稳过渡并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将会给中国社会带。

2、 慈善事业就是他灵魂 2015年5月2日凌晨1点37分,中国著名慈善家、香港知名企业家余彭年先生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与世长辞,享年93岁。“余彭年一生不是用钱做慈善,而。

3、 唐宋慈善事业对比 摘 要:唐宋时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为成熟,唐代在开国后实行的恤民政策以外,在佛教影响下建立并推广了“悲田养病坊”。宋代继承唐代的慈善政策,在原。

4、 民国社会慈善事业遗珠 近年来,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社会公益慈善之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而在民国时期,也有一个团体长期坚持社会慈善事。

5、 天津盐商和慈善事业 摘 要:天津盐业自古有之,盐业的生产、运销也促进了天津经济的繁荣,并造就了一批资财丰厚,家业富足的盐商。这些盐商不仅在天津的文化教育等方面做出。

6、 完善慈善事业监督机制 【摘要】作为中华文化圈的地区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慈善事业非常发达,慈善组织在香港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高度发达的慈善事业离不开香港社会对慈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