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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论文范文 股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实务参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股权质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股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实务参考是适合股权质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个人股权质押贷款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难题,越来越偏好采用股权质押担保的融资手段.为深入理解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特将和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供实务参考.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many enterprises prefer to use financing means of share pledge to solve the capital turnover problems in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hare pledge and reasonably avoid legal risks, this paper will summarize and analyze the comm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share pledge, so as to provide practical reference.

【关键词】股权质押;担保法; 物权法

【Keywords】 share pledge; Guaranty Law; Property Law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1-0118-02

1 股权质押的含义

1.1 质押的含义

我国法律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假设A为债务人,B为债权人,C和A、B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担心当债务期满时A无法偿还债务,便提出A或C为其提供质押担保.此时A或C如果以自己拥有的某项动产(如汽车、古董等)交给B,并承诺当A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B可以将该动产拍卖,拍賣所得借款优先受偿A的债务,这种质押为动产质押;若A为甲公司的股东、C为乙公司的股东,且A或C以自己拥有的对甲、乙公司的股权出质并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并承诺当A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B可以将甲、乙公司中A、C的股份拍卖,拍卖所得借款优先受偿A的债务,这种质押为权利质押.

1.2 股权的含义及出质股权的权利范围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所享有的权利,亦称股东权.法学理论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实现自身财产性利益的主要途径;共益权则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重要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是保障股东正常参和公司经营管理而赋予股东的权利.

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出质股权的范围做明确规定,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都将出质的股权限定为股权中的自益权.

1.3 股权质押的含义

由此可知,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担保其债务履行,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时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2 股权质押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实务参考

2.1 登记是否为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按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上述可知,以股权进行出质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质权.《物权法》施行前的质押行为,应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即“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施行后的质押行为,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 负责股权质押登记的行政部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故负责股权质押登记的行政部门为我国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

2.3 被法院或其他由权机关冻结的股权能否出质

按照《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按照《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出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的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故,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的股权不能出质.

2.4 股东可否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因《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两种基本类型,故下面按两种情况来讨论.

2.4.1 股份公司股东可否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

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等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等”,故股份公司不可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2.4.2 有限公司可否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对此问题,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做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争议,存在两种观点.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股权质押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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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三板业务中股权明晰标准法律实务 摘 要:新三板业务近年成为律师非诉业务领域的一大业务组成部分,在律师实务中,对拟挂牌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中“股权明晰”标准的核查和判断是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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