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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论文范文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和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留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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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监察权;留置措施;调查权;监察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8)01-0096-08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北京召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对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域推广国家监察试点工作做出了决策部署.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②

作为党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关键性措施而备受瞩目.以留置取代“两规”,实现了党内败调查措施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但是,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监察权力滥用的隐患.留置措施的使用不当会导致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遭受侵犯,严重时会危及被调查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因此,对留置措施有必要予以认真思考,谨慎对待.

一、什么是留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③(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已经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监察法》(草案)规定的十二项监察措施中,诸如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此前在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表述,在实践中适用也较为规范.相较而言,留置这一措施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侦查体制中并无涉及,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也未曾有过此项规定[1].《人民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留置盘问”针对一般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是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活动.机关为实施继续盘问④而采取的留置具有行政性质,与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的定位有所区别.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类似留置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2].从性质上来说,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⑤,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完全不同.败针对的職务犯罪也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⑥.因此,留置措施既不属于机关行使权时的一种行政拘束,也不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时的一种措施,而是一项为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所量身的新措施.

二、留置措施的功能、性质及法律适用

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确保调查顺利推进的有力工具,在构建一个系统的败体系过程中发挥了三重功能:对被调查者而言,他具有直接限制其人身自由,控制被调查人人身活动的功能;对其他公权力行使的主体而言,留置措施的采取起到一个间接的警示、震慑功能,形成针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有所畏惧;对社会环境而言,通过新闻媒体对留置措施的宣传,能向社会民众释放并传递国家正始终坚定不移地进行败斗争的信息,彰显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和惩治腐败的力度.留置具有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性质.从控制犯罪活动的方面看,留置能够防止被调查人自杀或逃跑,排除被调查人采取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调查工作的行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顺利进行.从保障人权的方面看,科学适用留置能够避免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私权利过度、超比例干预和侵害,对被调查人提供人权保障.

但是在正式的《国家监察法》出台以前,留置措施暂时面临于法无据的窘境,如何解决留置的法律适用是当前面临的棘手问题.事实上,留置措施的法律适用,不仅牵涉到监察机关应当适用何种有效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留置实施者与被留置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更关系到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监察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正式的《国家监察法》尚未出台前,因留置措施引发的个案纠纷是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强制法?由哪个主体来适用,是仅能监察机关适用还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均能适用?《国家监察法》出台后,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又如何协调适用《国家监察法》调整留置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现阶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留置措施的权能属性

监察机关能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继而有效履行监察职责,背后依靠的正是强大的国家监察权.国家监察权的设立正在重构宪法确立的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组成的权力分配格局.独立监察权作为我国政治权力的“新族”加入权力体系已成定局[3].监察权,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监督权.设立独立监察权,不仅是为了整合监督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其深层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把过去监督权隶属于行政权这样一个不科学的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分解,将分散的监督资源整合为统一的国家监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4].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

事实上,监察制度作为对公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缺少监察制度设计的政治体系,均谈不上是一种成熟的政治体系.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使“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新体制.这种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的安排保证了监察委员会能够对国家权力实现全面监察,但同时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行使监察权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监察权过大过于集中,失去外部和内部的有效监督制约,它本身就可能转化为贪腐之源的一部分[5].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⑦.面对这场至关重要的政治改革,须防止其改革过犹不及.监察权作为立法权之下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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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摘 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

2、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质量控制的措施和建议 摘 要:鉴于采样工作对于环境监测的重要性,检测机构应加大对现场采样工作质量的控制力度,应对现场采样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要通过完善。

3、 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两个维度 编者按: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

4、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的秘密 2018年1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月31日上午,湖南省监察委员挂牌成立。至此。

5、 监察委员会和各国家机关之间利益调整问题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作为专责监督机构的监察委员会开始逐步走进历史舞台,其将全部反腐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全力抵抗。

6、 监察委员会的两个层面和三个维度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也拷问着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國家,国家要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