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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 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反垄断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7

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反垄断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是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宽恕制度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完善

一、宽恕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宽恕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卡特尔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违法当事人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提供相应信息或证据,持续,全面地配合调查以及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全部或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

OECD于2002年发表了题为《核心卡特尔的性质和损害及在国家竞争法的范围内抵制的报告》,认为核心卡特尔是各种反竞争行为中最为有害的.仅有严厉的处罚制度尚不足够,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如没有有效的证据对卡特尔加以披露,执法机关也只能对核心卡特尔望洋兴叹.由此,产生了当今各国均采纳的宽恕制度,为了让执法机关更易获得证据,该制度规定可以让对举报者的惩罚减免或者减轻,以此来引诱那些违法者互相揭露对方罪行.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每个垄断协议的参和者都担心被其他参和者出卖,而且他们也都希望自己能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对于犯法的人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因此,那些参和者就愿意主动向有关部门揭发卡特尔,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可见,宽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发现卡特尔行为并予以制止等方面是有很大功效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规定的不足

1.没有指明适用宽恕制度的经营者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说的“经营者”是指参和了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至于经营者是否是垄断协议的发起者或组织者,威逼其他经营者参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否适用宽恕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都没有规定.这样的规定必然会造成对垄断协议核心参和者利益的庇护,使宽恕制度对缔结垄断协议的打击力度下降.

2.在申请条件方面规定模糊

时间条件方面,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应“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这样的规定既没有规定调查前后对于申请人宽恕幅度上的区别,也没有提及第一申请人和其他申请人在宽恕程度方面的差别,这会使“自首申请”这一规定无法对参加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造成时间上的压力,从而导致时间条件所关注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证据条件方面,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我国在证据条件方面的规定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基本一致,只是规定的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因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而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

3.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本款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所提供的情报的重要性以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对该经营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程度.此规定过于宽泛,会使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是指有较大的余地,在不违背大的原则框架下,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那么对于告发者是否减免处罚,可以减轻处罚是在何种情况下,哪些情况可以免除处罚,都没有具体的依据,再加上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地方保护、利益保护、行政干预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可能就会影响执法活动和执法效果,影响宽恕制度公平价值的伸张.

可见,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地区的反垄断立法相比,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仍然不甚清晰,而目缺少对申诉人利益和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保障,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我国宽恕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宽恕制度的适用、经营者的范围、申请条件和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都不甚完善.依据宽恕制度的价值,完善细化具体操作规定对于收集垄断协议的信息和证据,增加违法成本,降低反垄断执法成本、节约执法资源等方面具有积极地作用,因而我国的反垄断宽恕制度具有完善细化的价值.

2.可行性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对宽恕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已经确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有了一定的框架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并总结我国近年来在宽恕制度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教训能够较为方便地细化宽恕制度条款.

四、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完善

1.在适用宽恕制度的经营者的范围方面及申请时间方面

我国在参考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情况的基础上,排除宽恕制度对垄断协议的“煽动者和领导者”的适用,鼓励垄断协议次要参和者自首,从而遏制垄断协议的产生,减少执法者证明垄断协议存在的难度.我国还可以考虑建立“第一上门者”原则,给予第一申请人绝对的宽恕优惠,而依次减少对其后的申请人的优惠.排除对在执行机关“已经掌握充分证据决定进行和垄断协议相关的调查或已经进行调查”情况下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的宽恕,以保证宽恕制度实施公平.

2.在申请证据条件方面

欧盟的“决定性证据”和英国、美国的规定相比施之过严,不利于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因而我国可以选择适用美国、英国的规定,不对证据做出“决定性证据”要求的规定,保障公平价值,从而拓宽案件申请的来源,实现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3.在减免规定方面

我国可以进一步明确宽恕制度减免的范围和方向,细化减免规定,同时参照美国的反垄断宽恕制度,适度引入刑事责任,以提高对垄断协议参加者的威慑力,从而增加宽恕制度的吸引力,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奠写作度基础.

作为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措施,宽恕制度以给予减免处罚的优惠为前提,诱使垄断协议参和人自首,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宽恕制度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基于此,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细化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以确保执法机关能够有效地打击垄断协议,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晋韬.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商情》,2012年15期.

[2]华蓉.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3期.

[3]程梦倚.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J].《法制和经济(下旬刊)》,2011年3期.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反垄断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必要性其立法建构 摘 要 时效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学理角度考究,时效可分为诉。

2、 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绿色信贷目前仍然存在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规定较弱、各类条文共同构成的绿色信贷实现机制未成体系、银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绿色信贷实。

3、 论析反垄断法中宽恕政策 [摘 要] 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违反态样做一介绍和探讨,其次就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的立法精神和美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施行状况做一介绍,进而就我国反垄断。

4、 建立我国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摘 要: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背景下,社会诚信问题越来越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关注,并且对经济社会与国际大环境接轨产生了重要。

5、 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与构建 摘 要: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体系完整性、科学性及惩戒规则方面存在缺陷,。

6、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和完善 摘 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关键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肩负着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