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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不规范司法行为原因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检察机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检察机关不规范司法行为原因分析是关于检察机关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既要按照法律监督职责规范其他机关的司法行为,更要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原因主要为:思想观念的偏差、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司法能力不足以及检察保障不足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认识;体制机制;司法能力;不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48-02

作者简介:曾军(1963-),男,海南万宁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检察制度;师亮亮(1981-),男,山西吕梁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制度.

司法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无论其规范和否,总是在一定条件的约束和规定下进行展现的,总是会受到诸如司法行为者的思想理念、司法权运行的体制机制、司法行为主体的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塑造.因此,尽管检察机关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检察机关的这些不规范司法行为都能在思想理念、体制机制、司法能力等具有根本性的因素中发现其踪迹、脉络和根源.

一、思想理念的偏差: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认识根源

司法行为作为司法人员从事的具有司法意义的一种特殊行为样式,总是在一定思想理念的支配和影响下发生的;同理,检察机关形式多样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也总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某些不正确或者不科学思想理念的客观化、现实化和具体化.

(一)政绩观和名利观的错位

“政绩观是对政绩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1]检察人员实施司法行为、办理案件的过程必然要受到存在于其头脑中的政绩观和名利观的影响和约束.追求政绩和名利本身并没有错,检察人员通过成就检察事业来实现其自身抱负和追求,这在道德上是完全正当的.但必须有一个约束条件,就是在价值观念上不能唯政绩和名利是从,必须要有底线,否则就会陷入“机会主义”的泥沼而不能自拔,进而导致司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而“异化”.

(二)有罪推定思维的残存

“有罪推定是指一个人一旦被控告犯罪,就被看成是犯罪者,因而受到刑讯挎问,强迫其承认自己有罪;对一于犯罪证据不足的疑犯,也推定为有罪而加以惩罚.”[2]在有罪推定思维一定程度残存的影响下,有的检察人员预先就在头脑中为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真实犯罪人”的标签,“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时检察人员完全以治罪为己任,对于司法行为不规范或者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认识到有所不妥.在这种有罪推定思维支配下,检察人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甚至会认为为了追究犯罪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或者不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可容忍的.

(三)程序意识的淡薄

“在司法过程中,个体和国家、个体的程序性权利和国家的裁判权之间正是通过程序发生关系的,程序提供了一个使作为被裁判者的个体和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裁判者之间进行理 涉的空间和过程.”[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对程序是否重视,有时是以程序是否和实体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来进行取舍、选择的,对于和实体处理结果有重大关联的程序以及可能导致重大违法的程序,检察人员会给予高度的重视,否则检察人员可能承担错案或者违法的责任;但是对于和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没有重大关联的程序以及没有可能导致程序无效的一般程序,检察人员有时会不以为然,予以轻视或忽略,从而导致司法行为不规范.

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根源

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会受到相应司法体制和制度的约束和影响,尤其是司法体制和制度的不完善,更是导致不规范司法行为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关键根源.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法律是以规定有关职权和权利、程序和过程等重大诉讼关系的方式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就是检察机关规范相关司法行为的总遵循.然而,基于立法和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程度差异的事实以及立法所固有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刑事诉讼法律提出的有关规范性要求还需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机制予以落实.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新增了许多新的诉讼职能,这些新增的诉讼职能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试点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遍规范而推之全国,大部分检察机关仍需通过一定的探索而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才能使之尽可能的符合立法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二)“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相对阙如

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对于诉讼职权(职责)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和程序过程的规定相对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法律后果而言则存在一些模糊或者不明确之处.和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律后果所指涉的重点是“程序性制裁”.“所谓‘程序性制裁’,其实是指 、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和那种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实施的‘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4]

正是由于“程序性制裁”的相对阙如,某些具体刑事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则可能出现一些不规范情形.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人有权委托诉讼 人.”如果检察机关未告知或者未在三日内告知相关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会导致怎么的“程序性制裁”则不明确.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对行为的审查制度 摘要对于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监督,无论英关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采用外部监督的实践。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监督主体具有法律依據,且符合。

2、 检察机关司法作用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3、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工作程序也愈加规范,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预防工。

4、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助力案件管理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摘要:规范司法行为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加强案件管理在司法机关整体规范司法行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

5、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实践和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利于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面存在重要性认识缺乏、硬件。

6、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难 摘 要 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人难”和“转岗难”即“进口”和“出口”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从司法警察“进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