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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论文范文 反垄断行政处罚中倍率设计式罚款裁量标准确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行政处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反垄断行政处罚中倍率设计式罚款裁量标准确定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行政处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行政处罚500有案底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和47条对经营者违法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概括性规定,即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行政罚款.发改委于2016年起草的《罚款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罚款裁量标准的确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考量因素.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罚款裁量标准,我国在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可适当借鉴日本课征金制度对规模不同、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以及欧盟罚金制度中对违法垄断行为所影响的地域范围大小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的做法,增加行政罚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关键词:行政罚款;裁量标准;企业规模;地域范围;实际承受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2-0042-05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概况

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处多起违法垄断案件,《反垄断法》正逐渐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其“经济宪法”的作用.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相较于欧美等反垄断执法经验丰富的国家,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尚不成熟,较多地保留了原则性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直接适用.笔者搜集了自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及部分省级执法机构官方网址公布的行政罚款决定书①,并对其中所提及的考量因素进行整理和提炼.

(一)2008—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157件垄断案件②,当事人为非行业协会经营者的案件有144件,占91.7%.③从公布的竞争执法公告来看,个案中反垄断行政罚款数额由垄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即违法行为性质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对市场自由竞争损害程度越大,相应的行政罚款数额就会越大.④

对177名行政处罚当事人适用“酌情处罚”的案件为33件,占比为18.6%⑤;适用“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标准处罚的案件,共计33件,占比

为18.6% ;排名第三的为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的2%”标准处罚,共计17件,占比为9.6%;“按上一年销售额的4%”标准处罚的案件为10件,占比为5.7%;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7%的以及8%”的分别有3名当事人,占比各为1.7%.

工商行政机关适用酌情处罚的情形可分为4类,当事人为行业协会的案件12件;仅达成而未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件18件;当事人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案件1件;未说明酌情处罚原因的案件2件,分别为“河南省安阳县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以及“重庆巫溪县东翰采石场等四家采石场垄断协议案”.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当事人为经营者且实施了垄断行为,但工商部门并未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2008—2016年发改委竞争执法状况

发改委做出处罚决定的170件非行业协会经营者垄断案件中,酌情罚款的为10件,占比为5.9%;按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比例罚款的案件为161件,175件案件 有105件案件的罚款比例在3%以下,占比为60%;采取顶格处罚的方式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有2件,为“东莞江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海砂价格垄断协议案”和“深圳东海世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海砂价格协议案”.⑥

82份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共占比为43.7%;51份提及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占比为26.8%;36份考虑到当事人是否在垄断协议中起主导作用,占18.9%,19份处罚决定书提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占比为10%.

(三)反垄断行政罚款考量因素总结

从上述情况看,影响对违法垄断行为行政罚款比例大小的考量因素主要有“是否積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是否积极整改”,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收入”、“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

我国《反垄断法》虽对倍率设计式行政罚款做了规定⑦,但相较于反垄断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欧盟国家来讲,我国对违法垄断行为处以行政罚款的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罚款指南》”).《罚款指南》在行政罚款计算步骤的确定上借鉴了欧盟、美国等地的规定:先确定罚款的基本数额;然后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和持续时间确定基础罚款比例;最后根据从重或从轻减轻因素对基础罚款比例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罚款比例,据此计算出罚款数额.

从基础罚款比例的确定,到调整为最终的罚款比例,对各裁量因素的考虑和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反垄断行政罚款的功能,一方面是对已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是将罚款作为一种威慑手段,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1]因而应将违法垄断者的哪些行为纳入考量范围,尤其是确定基础罚款比例时的考量范围将直接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二、违法垄断行为行政罚款

考量因素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的课征金制度

在日本,课征金就是反垄断法上的行政罚款.[2]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⑧立法之初并没有确定行政罚款制度,起初日本反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只存在命令采取排除措施、 、刑事罚金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的形式.[3]之后的三十年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但其反垄断法的实施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7年日本在修法过程中以卡特尔为对象首次导入具有行政罚款性质的课征金制度,以提升《禁止垄断法》的可实施性.

1.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大小

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课征金制度不存在自由裁量权,其计算标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计算课征金的具体征收比例时,《禁止垄断法》将“行业”、“企业规模”作为考量因素,对中小型企业加以适当保护.2005年再次修法后,一般行业大型企业课征金的缴纳比例为公司等事业者从实施垄断行为至停止该行为期间内商品或服务销售额的10%,中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资本金额为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但服务业从业人员为50人以下且资本金额为1000万以下)的缴纳比例为4%;批发行业的相应比例为3%和1.2%(批发行业的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资本金额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零售行业的相应比例为2%和1%(零售行业的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为50人以下且资本金额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业).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处罚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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