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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发表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是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局迎来了良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破坏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纠纷急剧上升,而环境公益诉讼却一直被“原告资格”卡住瓶颈,环境公共利益长期陷入无人、无力、无法申请司法救济的困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到底该由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所以该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启动模式;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5)06016710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为中国一直深陷困局的环境公益诉讼再次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虽然理论探讨活跃,但司法实践却一直处于摸索阶段,成功的案例极少.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①,但该条并没有明确具体由谁来启动②

如何启动③

何时启动④

所以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难局面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那么,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底该如何完善?

一、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概述

通说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以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公益诉讼”以诉讼标的之性质为划分依据,主要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而“公诉”则以原告的身份性质为划分依据,是相对“私人诉讼”而言.“私人诉讼”与自诉、私益诉讼不同,“私人诉讼”仅指以私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诉讼标的不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也可由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以私人名义提起,因此“私人诉讼”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建立的一个概念,否则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无法归类.“私人诉讼”只有在公益诉讼领域才有存在的必要.国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共环境利益无人、无法、无力申请司法救济问题,由于涉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利益的环境侵害案件可依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不宜将其列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三种类型

目前中国理论界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持有不同观点,多数人认为应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但笔者认为,对环境公益的侵害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侵害,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理应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环境刑事公诉,但因环境刑事公诉职能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不存在自诉,更不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提起“私人诉讼”,因此,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与环境刑事公诉的范围一样.环境刑事公益诉讼并非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者应归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畴..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环境公益诉讼则为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首创.之后,日本、瑞典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大概可作如下分类.

(一)一元启动模式与多元启动模式

这是根据启动主体不同而作的分类.“一元启动模式”即只授权给一个主体来启动,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就有这样的规定:“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1]“多元启动模式”即允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提起

实行多元化启动模式的国家做法很多,有的国家只有公诉机关和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公民个人无权提起;有的国家除了公诉机关和社会组织之外,公民也有权提起..美国自1970年《清洁空气法》颁布后,通过联邦法院在司法判例中的积极解释,现已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政府机构、环保组织、社会团体乃至公民个人,且起主要作用的还是普通公民[2].在德国,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有权提起宪法诉讼.印度也将环境侵害的起诉资格赋予给了全体公民[3].

(二) 直接启动模式与间接启动模式

这是根据启动程序不同而作的学理分类.“直接启动模式”即原告发现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后,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前无任何前置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模式.如1962 年1 月19 本最高裁判所判决认可的浴池营业者提起的因某浴池营业许可证违反公共浴池设置必须距其他浴池250 米以上的规定而要求确认其无效的请求一案,1970 年10 月14 日地方裁判所判决的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的请求一案[4],诉前均未经过任何前置程序.“间接启动模式”即诉前要经过一定的前置审查,之后才能起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这种模式.如美国《清洁水法》规定,任何公民根据该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起诉前60 天将起诉通告联邦环保局,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5].这60 天被称为通告期.该法规定通告期,目的是给联邦环保局一个机会,以便其能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三) 事后追惩模式与事前预防模式

这是根据启动时间不同所作的学理分类.“事后追惩模式”即原告仅可对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致害行为人实行制裁,使之停止侵害,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事前预防模式”即原告有权对给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险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如美国《清洁水法》第505 条规定,公民可在联邦环保局或各州对将来的民事或刑事违法者提起公诉时介入[6].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公益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随后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环保组。

2、 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指导意见将我省选定为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五个省份之一,在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贵州。

3、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选择序位 摘要:目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展开广泛探讨。一方面环境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且具有交叉性,另一方面环境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等具有冲突性。因。

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环境侵权日益严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救济程序下,遭受的损害不能通过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充分的救济。

5、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摘 要 环境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立法、司法在不断改进。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

6、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 内容摘要: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