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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非法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非法证据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值.但当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启动主体的缺漏,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较为狭窄,辩方证明标准未得到完善的建立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积极探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彰显程序的公正价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此来保障人权.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 适用

作者简介:闫浩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治安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9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

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定义方面的梳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二是取证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三是手段不合法以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指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法定证据类型,比如通过测谎仪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警犬识别获得的证据,都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的收集工作是由法律规定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收集的,比如说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从而获得的口供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手段不合法以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从而获得口供,那么通过这种手段方式获取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具有的价值

(一)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

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的侦查机关,拥有较被告人一方绝对且天然的优势,不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方面还是物质技术力量的支撑方面,使得侦查机关在取证的时候拥有更为丰富的手段和方法,方法和手段的繁多使得其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不是那么的清晰,这种情况就容易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以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方式收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也是对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规范和监督,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

(二)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

侦查机关之所以倾向于采取非法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此种证据收集手段成本很低,但是《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会使得只要发现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中有非法证据的存在,有可能其所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将被全盘否定,这恰恰提高了非法取证的成本;同时,非法取证的行为会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及声誉带来严重的破坏,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和建设.所有这些原因都将会有形或无形的使得侦查机关不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行动上都将会对非法取证行为形成全新的认识,而不再会去冒如此之大的风险.

(三)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是两个不同象度上的价值选择,二者的最终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是实体正义最终得到了良好的实现,但是这一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建立在违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取得的,此时案件当事人的心中对判决结果并不完全接受,而是带有诸多怀疑和不信任,这样的实体正义的实现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此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还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没有程序正义作为保障的实体正义的实现是有瑕疵的实体正义.

三、我国现行立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證据排除规则程序启动主体的缺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适用排除规则的证据种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专门对能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主体进行了规定,这些启动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人.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进行细致的比较会发现,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证人证言是适用排除规则的法定证据种类,但是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中并未将证人列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为何偏偏将证人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启动主体之外?也许这是立法上的疏漏,但是证人这一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启动主体的缺漏对整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较为狭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排除规则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三种,而且这三种证据种类均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不论是从证据的数量上还是从证据的类型上其范围都显得非常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类型,言辞证据只是其中的一种,到这里,我们不禁会提出疑问,难道只有言辞证据会被非法收集,而其他类型的证据就不会被非法收集吗?显然这一逻辑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每一种证据的收集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范,那么这就意味着每一种证据即都有可能被非法收集的可能或风险,不然的话,设立这些相应的法律规范将会显得多余.比如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我们不能完全保证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中是完全中立、公正的,我们不能保证鉴定人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影响,因此,鉴定意见完全有可能也会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有勘验、 检查、 辨认笔录等证据种类的收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当下《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排除规则的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结:这是一篇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司法实践适用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非法。

3、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4、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

5、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