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开题报告 法学证据论文 有关证据法学的论文 证据科学杂志 足迹检验证据调查硕士论文 刑事证据论文

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非法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是适合不知如何写非法证据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什么是非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程序的基本内容,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宪法判例据此推定出排除规则;日本等国宪法既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规定了排除规则;德国基本法从公权力的限制性规范推定出排除规则.排除规则排除的不是证据本身,而是公权力的违法行为,因为证据是先于程序而存在的客观实在,不能排除,也不应该排除.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可分为:单维度的价值定位和多维度的价值定位,前者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后者还包括证人、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权利;不同维度的价值取向意味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有别.我国宪法没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规则的规定,正在热议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对这两个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其意义重大,不容置疑,但也存在着实施的困难和障碍:一是与排除规则配套的司法体制、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等有待完善;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不确定、不具体、不合理;三是排除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没有专门规定,容易放纵公权力的恣意.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宪法规则;宪政功能;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38-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称排除规则)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问题,目前正处在全民的热议之中.现在的问题不是排除规则应不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而是应该如何设计条文和建构一套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适用范围、法律程序以及与其相关制度的协调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排除规则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合理定位.近几年来,诉讼法学者对上述问题的讨论成果颇丰,但是,从宪法学视角看,尚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法规则之比较

(一)从免于自证其罪规则推定出非法证据排除

从源头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自于美国宪法判例,而非成文宪法的规定.美国宪法1791年的前10条修正案概括性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第4—8条修正案涉及到刑事程序的正当性权利.第4条修正案规定:个人的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拘捕,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搜查的地点、人物、具体文件和物品;第5条修正案规定:死刑和其他重罪经大陪审团审判,一罪不二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案发地迅速接受陪审团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有权申请强制对其有利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等.显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原文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中美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违反第4条修正案禁止性规定而获取的证据之排除,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强迫自我归罪之排除和非经正当程序取证之排除,以及违反第6条修正案而获取证据的排除等.而且,尽管各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各自适用的理由和条件不完全相同.①笔者赞同通说所持的观点,同时也认为美国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直接的法源是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884年的霍普特诉犹他州案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根据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在联邦法庭上使用通过威胁或许诺获取的被告人的供述;两年后,在博伊德诉合众国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不涉及非法搜查和扣押等问题,但是强迫被告人展示有关商业文件,违反了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禁止性规定,类比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属于被迫交出的证据,推定予以排除,正如联邦最高法院所说:“第4条修正案的合理性条款和第5条修正案的自我归罪条款,‘几乎彼此相遇’和‘彼此映照’.以后的案件继续这些条款的异文合并,扩充了对搜查和扣押的排除”.②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

纳登诉合众国案(1939年)中创制了“毒树果实”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③还在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中确立了“米兰达告知规则”.④印度1949年宪法也采用了美国型从免于自证其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法规则模式.

(二)免于自证其罪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并行模式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日本宪法全面移植了美国宪法的各类正当程序规则,其中刑事程序的正当性规则是日本宪法程序规则的重中之重.现行宪法从31条至40条共10个条文,覆盖了美国宪法条文和判例法涉及的前述各类刑事程序规则.其中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不正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如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为本人口供时,不得定罪或科以刑罚.继日本宪法之后,韩国宪法和俄罗斯宪法也采用了相同的立宪模式.韩国宪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受拷问,在刑事上,不得强制任何人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该条第六款规定:当认定被告人的口供是以拷问、暴行、威胁、长时间拘禁或欺骗等其他方法所得,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或者在正式审判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唯一证据为本人口供时,不得定罪或科以刑罚.俄罗斯宪法第49条和第50条也规定了免于自证其罪和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等.由上述规定可知,日本等国宪法既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这种立宪模式明确指出:采取非法强制措施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口供必须予以排除,避免了推定排除可能产生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韩国宪法的排除规则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和口供的排除问题,至于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的物证和书证等是否应当排除,宪法条文没有明确指示,但俄罗斯宪法的排除规则包括了后列几类证据.

(三)从公权力的限制性规范推定出非法证据排除

相比之下,德国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而是采用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性规定,以阻止警察权力的恣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德国基本法第101—104条共9款规定了公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权,具体包括:受法定法官的审判、庭审辩论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一罪不二罚、自由之限制的法律保留、禁止精神和肉体上的虐待、法官专属剥夺自由之裁量权、告知拘留理由、通知家属以及拘留时限等;同时,德国基本法还在基本权利条文中针对单个基本权利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形式上看是限制基本权利,但实质上是设定了公权力不得僭越的门槛.在刑事司法中,法官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包括潜在的被害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基本权利,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利弊,作出判断.原则上讲,凡是违反基本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搜查和扣押的证据必须被排除.

比较而言,三种立宪模式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强调非法证据排除,排除的目的都是限制公权力的恣意,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同点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美国、日本等国宪法采取强制排除主义,凡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德国基本法推崇比例原则,法官有相对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次,美国宪法判例确立了“毒树果实”规则,对违法搜查间接获取的证据也予以排除,德国法区别搜查与扣押,即使搜查本身违法,也不必然导致搜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证据的排除.再次,美国、俄罗斯等国宪法和法律采用全面排除主义,被排除的不仅仅是指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口供,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等;日本、韩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排除范围仅仅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口供等,其他证据是否包括在排除之列,从宪法条文看,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总结:该文是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司法实践适用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非法。

3、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4、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

5、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