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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委论文范文 制度监督下高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纪委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制度监督下高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是适合纪委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调到纪检委后悔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2017年1月,《中国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布,对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予以规范,该规则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予以制度监督,达到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的.但这一规则毕竟为 层面一级的规定,其中尚存在如何根据高校特征细化落实的问题,在规则发布的短短几个月时间中,有学者已经敏锐的发现到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需继续研究改进之处.有鉴于此,对于这些需要改进之处的发现以及问题的解决正是实践中需要继续加以研究的方向.

一、对监督执纪工作的制度监督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

可以说,权力越大的同时,风险也就越大,更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完全没有制衡和制约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对权力进行刚性的约束,扎紧制度的笼子是非常有必要的.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自身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

《中国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从《党内监督条例》所确定的立体监督体系中可以明确,纪委是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监督机关,在更高的层级上,党章也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作为专责监督机构并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 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从纪律检查的实践当中来看,此举从程序上制约了纪委履行监督权力,增强了监督权力履行的公正性、可控性.

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党内其他规则和条例的关系

首先,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而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从程序上规范纪律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做的问题,主要在于规范、约束以及限制纪检机关的监督权力;《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从实体上规定纪律适用、保障党员以及党组织的合法权利,从整体上而言,二者属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2].

其次,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纪委之前颁布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关系而言,在内容上,上述规定都是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力进行制约,但前者颁布为2017年,后者分別颁布于1994年和1987年,后者在内容上已经和形势的发展有较大的差异,从整体上而言,属于新法和旧法的关系,在法律的适用上,新条例颁布后的行为适用新条例,新条例颁布前的行为,如遇新旧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则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具体规定

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可以说是整个纪律检查工作的收拢点和发散点.首先,所有的问题线索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集中,集中的部门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问题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线索登记后需进行集体研判,集体研判后再进行发散,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从整个线索处置的流程可以看出,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是整个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和关键点,做好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才有可能做好整个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线索处置方式,我们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一)以初步核实的方式处置线索,是否有期限限制?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第五章对初步核实的线索处置方式进行了规定,但通篇却没有对初步核实的期限进行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就没有期限限制了呢?显然,从常理推断不可能初核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否则相当于纪委可以无限期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明显违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纪委监督权力的程序规制和制约的初衷.

由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未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期限限制,根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规则》并没有废止以前我们一直沿用的其他执纪监督的任何规定,只是对和《规则》有冲突的规定要求以《规则》规定为准,笔者认为初核期限应该按照《中国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两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3].初核时限从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二)线索处置方式是否包括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四种,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这和《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规定不一致,根据该通知,线索处置方式为五类,即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这是否意味着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已经不包括立案审查了呢?关于此点,学者看法不一,有认为立案审查仍为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认为其是经过初步核实后对照党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线索处置方式[4].笔者存有不同看法,既然立案审查被置于初步核实之后,这本身体现为一种前后关系,即立案审查并非直接和问题线索进行联系,而应当是进步初步核实后的一种进一步的处理方式.因此,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不应当包括立案审查.

(三)线索处置方式中的暂存待查如何把握?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第三章第十六条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都提到提到“暂存待查”.根据中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暂存待查类问题线索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档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由于暂存待查很有可能导致纪律检查机关选择性进行问题线索处置,从而导致腐败,应当,必须要慎重对待此种线索处置方式的运用.实践中,必须要把握:首先,具有一定可查性,也即不能是完全的空穴来风,是有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只是目前不确定是否一定就是问题线索.其次,因为种种原因而暂不具备核查条件,这个原因主要是指客观原因,比如相关的证人或者证据一时难以获得而无法查实;线索指向模糊,无法马上明确具体涉及对象;问题线索指向对象因为身处国外或者身患重病而无法进行调查核实等等,是否也有可能为主观原因呢?有学者提出可以因为大局考虑暂不进行调查的情况[5],笔者认为,由于违纪和违法的区别,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大局出发,确实是可以将问题线索暂时搁置的.最后,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暂存待查绝对不是不查,而是待条件成熟应当进行调查,如果不遵循此程序规范,相应的纪律检查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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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高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的必要性与方式 摘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人员必须积极落实的政治任务。在新形势下,积极做好党风建设,不断加强对党委主体的严格管理及监督,是反腐倡廉部门人员应。

2、 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00-01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3、 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举措 【摘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着执行党的纪律、维护政令畅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责任,服务企业发展是职责所系、使命使然。纪检监察工作融入。

4、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摘 要 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

5、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

6、 坚持全面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