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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措施论文范文 存保制度中危机和违规银行法定监管措施间间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监管措施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存保制度中危机和违规银行法定监管措施间间隙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监管措施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银监会监管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国函〔2015〕60号),同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保障存款人被保险存款、构建金融安全网、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地位看,《存款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对危机银行(指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违规银行(指存在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的银行,但这些情节未必导致信用危机)实施的某些监管措施,会影响存款人利益.如何权衡、衔接,便是问题所在,值得思考和研究.

危机和违规银行的法定监管措施

银行是高负债经营行业,具有显著的内生脆弱性,容易经营失败、走向破产,以及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和对被监管的不正确的态度,都有可能使银行成为危机银行或违规银行.

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各国对危机和违规银行都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职需要,对危机和违规银行采取的多种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实行接管、促成机构重组、责令停业整顿等.

危机和违规银行法定监管措施间的间隙

间隙一:危机银行被接管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未必是最佳接管人

存款人是否能主动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存保基管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直接关系到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和社会公众对金融稳定运行的信心.存款人被保险存款的偿付请求权,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

《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存保条例》)第19条列举了三类存款人有权要求存保基管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并以“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进行了兜底.列举的情形之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但存保基管机构没有接管决定权.接管和否由中国银监会决定,并由其组织或指定接管人(即接管组织).笔者认为,二者间存在间隙:存保基管机构尽管可以赔付被保险存款,但它并非是最佳接管人.

《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均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进行暂时性的接收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接管是直接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投保机构等概念不做区分)经营管理的行政性行为.接管虽不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必经程序,但对救助有可能免于关闭或破产的商业银行,促使其恢复正常经营,保障存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业银行接管决定、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接管终止的整套接管制度中,接管组织即接管人处于核心地位.

目前我国鲜见危机银行被接管的实例.从理论上讲,根据接管决定机构自己直接实施接管还是委托第三方实施接管,可将商业银行接管分为直接接管和委托接管两种类型.我国法律制度对直接接管和委托接管的选择未作明确规定.

银监会决定委托接管某危机银行时,接管人的选择是重中之重.存保基管机构尽管是有力的接管人,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必须是接管人.银监会不仅有对危机银行接管和否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决定由谁接管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银监会实施委托接管时,其有不选择存保基管机构作为接管人的可能,特别是当银行集团中子银行出现危机时.如对出现危机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很可能指定其主发起行作为接管人.这在银监会相关政策上能见端倪.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提出:“主发起行应承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监管指标持续不达标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應通过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风险.”这样的规定不仅符合集团公司治理规则,而且符合“力量之源”原则.“力量之源”原则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对陷入困境的银行子公司提供注资、流动性支持等来维持银行子公司的清偿能力.

“谁的孩子由谁管”的优势和意义在于,母行对子行的业务、风险、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集中度和内部交易、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都十分熟悉.母行接管危机子行,不仅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子行到正常经营管理轨道上,而且能防止风险在集团内部传播感染,还能维护整个银行集团的效益、利益和声誉.

从接管目的和业务经验看,存保基管机构也未必是最佳接管人.《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存保基管机构固然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及时支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但其可能不熟练于贷款、投资、拆借、表外业务等,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存在短板,故其未必能在接管期限内(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包括延期在内,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使危机银行恢复正常经营.甚至有观点认为,作为商业银行接管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一就是“有10年以上的银行业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间隙二:较之接管和偿付,机构重组更能保障存款人利益

商业银行出现“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之法定情形时,中国银监会除可依据《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对危机银行接管外,《银监法》还赋予银监会“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的权力.较之接管和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机构重组更能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保障经济金融平稳.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称为企业重组,大体可分为债务重组和机构重组两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务重组成功的核心是债权人做出让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对于商业银行,即便规模再小,其存款人也众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协调组织众多、分散的存款人和银行进行协商、谈判和作出让步根本不可能,因此债务重组不能成为解决危机银行的钥匙.而机构重组却行之有效,它也是国际通行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方法.例如,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数据显示,全美加入联邦存保体系的银行由2008年初的8533家降至2014年末的6509家.一大批中小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因并购、整合或倒闭而退出,但因倒闭而清算退出的银行仅占17%左右.

总结:这篇监管措施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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