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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论文范文 股权众筹监管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股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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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喜忧参半.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证券业协会股权众筹监管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众筹进行单独专门监管的思路.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不应通过将其限制为私募来实现;在众筹平台设立上,应给予年众筹额在一定额度内的众筹平台以豁免;应允许普通投资者跟投众筹项目;对融资额度未超过一定限额的融资企业可豁免或减轻其信息披露义务.

关键词:股权众筹;监管;监管豁免

中图分类号:D912. 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9-0095-11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结果,正在对既有的法律提出挑战.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股权众筹是指企业,尤其是初创型企业,通过众筹平台发布股权融资需求和进行信息披露,注册合格的投资人通过认购获得这家公司的股权.与实物回报型众筹、债权众筹等其他众筹形式比,股权众筹具有风险较高、期限较长的特点.股权众筹的发展被视为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福音,与传统股权融资手段相比,股权众筹比公开发行证券的效率更高,成本和门槛更低,比私募股权的信息更加公开,时效性也更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其中第六项措施就包括股权众筹.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我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仅众筹平台导航网站“众筹之家”就收录了18家专业股权众筹平台.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的备案登记和确认、平台准人、发行方式及范围、投资人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我国股权众筹的实践,对“征求意见稿”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和监管模式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法律风险

如图1所示,股权众筹交易中至少具有项目融资方、注册投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主体.

从图1可以看出,股权众筹的平台化使其与证券发行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正是基于此,自诞生之日起,股权众筹一直被质疑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发行证券”.“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向公众筹集资本的典型且唯一的方式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而任何其他形式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股的行为都被当作非法集资,受到严格的控制和打击.”协会在“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股权众筹“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实践中也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而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的.

但是,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决不仅仅体现在其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界限存在模糊.在股权众筹运营中,股权众筹平台实质上起到了传统金融里交易所的作用.股权众筹平台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交易平台不同,门槛更低,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更大.更严重的是,许多众筹平台的创立人对众筹的风险认识不足.有调研显示“一些实业出身的创业者更倾向于将众筹理解成新的创业方式,而淡化了对其金融属性的认识”.这样,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就有了必要性.

在平台是否承担风险的连带责任上,股权众筹与同属众筹的债权融资模式——P2P有所不同.网贷的平台中大部分平台都承担项目融资方的风险,提供风险备用金在发生项目欺诈等行为时先行赔付.虽然股权众筹平台也有为项目融资方提供担保的平台,但主流仍是投资人自负盈亏.更重要的是,从股权众筹交易的本质看,股权众筹平台也不应向提供担保的方向发展.

在平台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项目的盈利前景和规范经营就成了投资者的主要保障.但是,与在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企业不同,在众筹平台融资的项目融资方一般是小微企业,如果对通过平台融资的企业提出过高的要求,股权众筹就失去了其比较优势.目前国内的主流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融资方的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一般只要求针对项目撰写商业计划书,对于公司是否已经成立无硬性要求.例如,“招商新能源集团旗下联合光伏宣布,携手国电光伏和网信金融等共同启动光伏互联网金融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众筹的新模式在深圳前海新区联合开发全球第一个兆瓦级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者只要出资10万元就可以成为上述光伏电站的股东.但在其项目资料中,仅简略提到‘光伏电站行业投资大,流稳健,风险低,适合资产证券化’;对于投资的回报也语焉不详,未明确10万元对应的权益,仅是称将获得‘财务模式对应的预期合理回报”’.众筹平台原始会上,某治疗仪技术项目拟融资1亿元,而该项目的介绍资料不足500页,该公司的具体名称、团队情况等全部空缺,并且未发现有任何的风险提示字样.因此,虽然从流程上说,具体项目能否通过平台融资需要经过股权众筹平台的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需要在平台上披露相关的信息,但平台和融资方最大的考量都是能否实现融资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而且事实上,平台不可能也不应该对融资项目提出类似交易所对上市融资企业那样的要求.

逻辑上,即使融资方和平台无力或不愿对投资者提供保障,如果投资者有能力,投资者自己应该也可以在众多的项目中甄选出值得投资的项目.我国股权众筹实践中,许多“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通过限制投资者资格、人数或投资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平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投资人来源广泛,投资人基数大.更为严重的是,众筹平台的用户大多将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手段,更多关注收益率,而不关心项目本身的好坏.“他们没有形成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习惯,或者是缺乏这种能力,却往往追求短期的高回报,大众投资者的这种投机和短视心理,自身容易遭受损失,也正越来越成为包括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类网站在中国发展的瓶颈.”

总结:此文是一篇股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 要:股权众筹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创新技术,其宗旨是帮助那些成长型、初创型、创新型企业尽快完成低成本的融资。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监管、风险控制问。

2、 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股权众筹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其门槛低、融资快、操作简便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以此方式融资创业。但目前我国对。

3、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

4、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和监管制度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律制约、信息不对称、平台风险、缺乏退出机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和风险,制约其。

5、 股权众筹投资请多个心眼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针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了业务边界,落实了监管责。

6、 股权众筹如何重生 “如果把众筹作为一种创业的新工具和新模式,以‘众筹+’的思路改造传统行业,可能会有一片新天地。”互联网金融撬动了最“底层”理财用户的热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