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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论文范文 税总发布并解读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消费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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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纳税人如何开具成品油?

1号公告规定,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为成品油.

(二)成品油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和编码.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

2018年3月起实行新纳税申报表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申报实行自动比对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新旧制度具体衔接的有关规定

1号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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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税总将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责任管理(1) 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认定与质量评价内容据悉,《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监督与申诉、附则。

2、 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

3、 双随机、一公开税总构建稽查监管长效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4、 税总修订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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