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布并解读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关于对写作凭证管理办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凭证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解读.《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包括纸质和电子,也包括税务机关的.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匯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凭证管理办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56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
2、 税总将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责任管理(1) 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认定与质量评价内容据悉,《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监督与申诉、附则。
3、 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
4、 双随机、一公开税总构建稽查监管长效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5、 税总修订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6、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的要求,防控重大金融风险,2018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