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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论文范文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体系是适合检察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关于检察院的调查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一直存在执行混乱、不到位的问题,本文将从问题入手,结合检察实务,探讨建立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

关键词 财产型 执行主体 混乱 不到位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徐萍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韩秋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主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00

财产刑作为我们国家刑罚中的附加刑,除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之外,还包括在生效的刑事裁判书中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但却一直存在执行混乱、不到位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笔者将从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建立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以改变目前碎片化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一、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1.执行主体混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系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通过)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因此财产刑执行明确应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部分财产刑由刑庭或者审判监督庭来执行的情况.存在这一情况的原因如下:(1)先执行后审判,审判部门主动插手财产刑执行;(2)执行部门拒收,审判部门被动插手财产刑执行.

2.执行不到位.(1)思想上不重视财产刑执行.认为财产刑的执行可有可无,能执行就执行,不能执行就不了了之.(2)行动上未采取有效措施.长期以来将全部的注意力放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上,忽略了在审判阶段对依法应当及可能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的经济现状的调查,也忽略了对上述人员涉案赃款物的有效掌控.(3)法律法规有欠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所有财产刑履行期限均无明确规定,导致财产刑执行缺少法律底线.

(二)刑罚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1.自由刑执行机关无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职权.监狱、看守所作为自由刑实刑的执行机关,承担判处实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却不承担财产刑执行职权.因此在罪犯服刑过程中,监狱、看守所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持放任态度.2016年9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也未明确监狱和看守所的督促职权.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自由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机关承担的矫正帮教职责,但未规定其协助法院督促被矫正人员履行财产刑的职权.

2.自由刑执行机关未和法院形成配合协作机制.我国不存在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司法系统,看守所隶属于 系统,均和法院系统各自独立.三个系统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对财产刑执行形成配合协作机制.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缺位

1.检察监督缺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及时将财产刑执行活动进展送达检察机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在不掌握相关财产刑情况的前提下,无法对财产刑的同步监督.而且,检察机关监督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仅是笼统的明确监督权,至于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却无法可循.此外,即使检察机关发现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也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再无其他法律手段.

2.社会监督缺失.现在我国正在逐渐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个人信用体系中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人员、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员等.而拒不执行财产刑的罪犯信息尚未纳入到这一体系中来.这就导致这些罪犯刑满后,财产刑未执行的情况不被社会大众所知晓,使得社会监督在财产刑执行上缺位.

二、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财产刑检察监督体系发挥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必须改变现有的监督模式,从现在碎片式的监督模式中摆脱出来,形成完整的财产刑检察监督体系,通过体系化的监督模式实现对财产刑执行立体的、全面的检察监督.

(一)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鉴于目前身处大数据时代,笔者建议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即通过建立财产刑执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将财产刑执行涉及的不同系统的所有单位都纳入到此平台上来.财产刑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数据都要由办案单位即时录入.这样作为平台上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掌握财产刑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平台向法院和自由刑执行机关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而且此信息平台的建立还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大量未执行财产刑案件石沉大海的局面,因为财产刑执行案件从录入平台开始,将一直存在于数据库内,案件的每一步节点都全程留痕.

(二)建立财产刑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财产刑执行平台建立之后,检察机关就掌握了财产刑执行同步监督的先决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开展同步监督:

1.判决宣告后至交付执行前的这段时间系执行的黄金时间.检察机关在此阶段主要通过对比其查封、扣押财产和财产刑金额,来确定法院有无遗漏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无超额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损害被执行人权益的行为.

2.交付执行后至刑罚执行完毕的这段时间系法院需要自由刑执行机关协助进行财产刑执行的时间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罪犯在监管场所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在保留在押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上,对于多出的资金通知法院予以执行.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被矫正人员有可执行财产的,及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对于法院怠于執行导致执行不能的,予以监督纠正.

总结:此文是一篇检察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检视 摘 要:为了强化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将该职能明确赋予刑事执行检察。

2、 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摘 要 審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涉及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多个执行主体和诸多环节,司法实践中各执行主体间存在对法律理解差异等问题一定程。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摘要: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进行梳理和总。

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我见 摘 要: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但由于没有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专门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

5、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要想实现稳定、统一、和谐的政治局面,能够更好的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走法制化路线,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