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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环境论文范文 网络环境下权立法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网络环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网络环境下权立法保护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网络环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网络环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网络环境下,权的财产利益突出,侵权方式复杂多变,双重法益受损.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立法模式过于分散、专门法律原则缺位、民法救济机制不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有待细化等不足.我国有必要制定以权核心的统一立法;确定专门的立法原则;细化《民法总则》111条.

关键词:权;立法保护;《民法总则》111条

一、网络环境下权的特殊性

在以信息化為本质特征的网络时代,自然人的人格正被越来越多地体现为表征本人特性的数字或者符号,即“”.权则是自然人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权的内容.学理上,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变更权、删除权、信息封锁权和报酬请求权.与传统的权相比,网络环境下权具有如下特殊性:

1.财产利益日益突出

网络环境下权的财产利益更加突出.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更侧重于保护人格利益.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法律应更多地保护其人格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权体现的商业价值与财产性利益日益突出.法律如何规制其突出的财产利益是新形势下,权出现的新问题.

2.侵权方式复杂多变

网络环境下权的侵权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以最典型的利用木马程序侵入计算机为例,侵权行为人将木马程序隐藏在在图片、二维码、链接、软件等内部,利用网络植入信息主体的计算机,通过木马程序将“监视”信息主体操作计算机的过程,关键,侵犯权.在被植入木马的过程中,大多数的信息主体通常毫不知情,并且对此缺乏认识和处理.

3.收集证据困难

网络环境下,权的侵权具有跨区域性.还以上文中利用木马程序侵入计算机为例.一般而言,一个木马程序有两部分组成:服务器程序和控制器程序.服务器程序一般用于安装在计算机中,一旦计算机安装服务程序,控制器程序就可以进行远程操控.攻击者为了逃脱法律责任,经常利用国外的服务器进行操控;侵权行为人本身为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侵权行为.这给收集证据造成了阻碍.

4.双重法益受损

网络环境下,权侵权行为会产生损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损害事实.在网络环境下,权的客体,通常是以数据等无形的方式存在.因此,权人格利益损害事实通常是无形的损害.例如,对非财产目的的歪曲,损害他人的精神利益.权人格利益的无形性使得对其保护比保护其他人格权更为困难.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数个法律文件中,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文件有《宪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等,辽宁省、厦门市等地方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所涉法律条文虽然众多,但是涉及权的法条只有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1条.

《宪法》的第38条虽然为权的设立提供了基本权利基础,但是由于宪法的抽象性难以应用于实务.《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有助于对安全的保护,对的民法保护意义不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法律位阶较高,对的规定细致,但是保护的客体较窄,只是规定了消费者权利.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有若干法条涉及网络环境下安全,将对权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的立法决定,在权制度的建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性,欠缺现实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在权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遗憾的是,网络环境下权侵权往往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因其效力位阶等问题难以发挥显著的效果.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权立法保护局限性

1.立法模式过于分散

纵向而言,我国关于权的立法呈现分散的形式,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的层级不一,法律效力位阶多样,上至国家到地方性的都有.横向而言,每部法律规范依据的法律原则、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具体的权利内容都不尽相同,存在较大差异.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尚不明确,法律规则缺乏整体性.实践中,发生权侵权事件,法官需要耗费大量的经历寻找判案依据,浪费司法资源.

2.专门法律原则缺位

现阶段我国规制的众多法律遵循不一样的立法原则,这给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带来了不便.权已经纳入《民法总则》的范畴.《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同样适用于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因权具有其特殊性需要专属的特别保护原则.

3.民法救济机制不完善

当权受到侵犯时各部门法对其救济各有侧重,实践中呈现“重刑法和行政、轻民法救济”的特点.而在网络环境下权侵权案件不仅仅限于刑事犯罪,更多地涉及财产性利益的赔偿等问题,《刑法》调整的力度稍显不足.而行政法主要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权侵权案件行政法不宜介入.民法方面,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规制权侵权的问题.但是,《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属于事后救济过于被动.以泄露为例,《侵权责任法》只能对泄露的侵权行为人依法作出裁判,但是对已经泄露的信息在网络中快速传播无能为力.而受害者往往会因为第一次泄露的而遭受长期的困扰.

4.《民法总则》第111条有待细化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网络环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网络环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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