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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论文范文 宪法隐私权权利界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隐私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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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不断更新的科技充斥着人们的生活,“隐私权”这一年轻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面是越来越高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之声,另一面是越来越宽的公共利益之手,究竟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何处是一个顺应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宪法意义的角度分析宪法隐私权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美国的“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及其借鉴意义,以及对中国未来隐私权宪法化道路的建议.

关键词: 宪法隐私权;公共利益;权利界限;合理期待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11;D913h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01-04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公共利益的触角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案件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②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一个困境,即隐私权的界限是什么,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活动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而又在何时进入了公共利益的控制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现实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合理期待隐私权”来对隐私权的界限进行探讨.

一、宪法隐私权界限的模糊性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厘清一个关系,就是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虽然隐私权最早是在侵权法领域发展出来的,宪法隐私权是随后产生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两者是相同的.民法隐私权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隐私侵权纠纷,是隐私权价值在私人关系中的彰显.而宪法隐私权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干扰,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关系中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从宪法与民法的位阶关系也可以看出,宪法是根本法.一旦隐私权走进宪法之中,隐私权就会变成一项基本权利,从而影响着下位法立法及适用.本文旨在探讨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

在谈对宪法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宪法隐私权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在当代世界,第一个系统提出隐私权的系统理论的国家是美国.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e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③被视为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以这篇文章为发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普雷瑟(William L.Prosser)教授发表其经典论文《隐私》,④这一段时期是美国隐私权理论重要的成长时期.但是,以上所说的理论研究是在隐私侵权领域.在宪法领域的隐私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其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Griswold案.⑤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了独立于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之外的一般性的宪法隐私权,而这项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于宪法文件中.随后的“罗伊诉韦德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宪法隐私权的意义.后来的一些案例也丰富发展了宪法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提出来以后也经历了概念的变化.在最早提出隐私权理论的美国,这个变化尤其明显.在上文提到的沃伦与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中,二人将隐私权定义为“独处的权利”.后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爱伦·威斯汀将隐私权定位为“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美国随后又有学者提出隐私权是“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和选择”,⑥即亲密关系理论.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人格权的角度在定义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总是和“不受侵犯的人格”联系在一起.⑦但是在分析过这些定义之后不难发现,不论是哪一种定义要么是定义概念本身模糊、笼统,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如“独处的权利”,要么就是定义的内容与隐私权之间并不是完全被包含,即如用此定义会发生隐私权可能不包括某些情况的发生,反之亦然,如其他三个定义.

在科技发展迅速,信息流通量大的今天,给隐私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是很困难的.一个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对于内涵部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确定的.正如有的学者的观点,隐私权的本质是私生活权,即私生活不受非法打扰的权利.⑧其含义是个人追求自我发展和实践自我理念的领域,强调了一种对自我的支配.“隐”代表了某种不为人知晓或不为人所接触的事实状态.而“私”则是指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领域.总结起来就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状态.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外延,笔者认为是很难下定义的.因为隐私权的外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丰富的.而外延部分的模糊性恰好影响了对隐私权界限的划分.

在理论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中提倡的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边界,或者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就是法律制度中确定个人隐私权利的界限的依据.私人生活领域本身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于是决定了“个人隐私”在概念上的模糊;个人隐私的概念是模糊的,于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客体范围也必然是模糊的.

(二)公共利益的概念

既然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宪法隐私权的界限,即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那么在从正面解释隐私权得不出结论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从反面来探讨一下公共利益的含义.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时至今日仍无明确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功利观点,即视公共利益为经由利益团体协议或成本效益分析后个人偏好之和;二为权利观点,主张公共利益源于个人权利;三为社群观点,认为利益团体只代表私利,无法界定公共利益.⑨现代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用法律来定义公共利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又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之间的公共利益的差异;一国之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异影响了公共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如我国的自治区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这些法规和规章就代表了当地的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公共利益,但这种规定也是宽泛的,模糊的,不是具体的.另外一个方面,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也是随着时代变化的.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搞大生产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和全面,相应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也被一定的限制.因此,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各个时期不同,同时在同一时期又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隐私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宪法视域下知情权和隐私权博弈 摘要:随着 的发展,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过度紧密、开放的生活模式使公民隐私大量曝光,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公权力的介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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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代宪法文本变迁中公民基本权利 【摘要】清末立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历时四十一年,产生了至少十部宪法与宪法性文件,堪称世界性“宪法博览会”或“行政试验场”。它以“君权宣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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