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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论文范文 辩护人阅卷权若干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辩护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辩护人阅卷权若干问题是适合辩护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辩护人电影原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保障辩护人阅卷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平衡着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权利及法律地位,而且协调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保障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对辩护人阅卷权的保障进一步提升,但还是不够完善.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人阅卷权及明确证据出示地点等制度的建立,将是构建辩护人阅卷权新模式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辩护人阅卷权;权利博弈;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16-02

作者简介:李雄强(1989-),男,汉族,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刑事诉讼活动,是公私权利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在两者的较量中形成的稳固局势即是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的最佳状态.整个过程中,公私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对比尤为突出——私主体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不能够与公权力机关相抗衡,在诉讼当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此时,辩护律师作为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同时相对于公权力机关的专门性人才,其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严重受限,如,作为辩护人在进入诉讼程序首要环节即阅卷时享有的权利未能在立法上全面地作出规定.同时,非律师辩护人的阅卷权往往受有很大程度的限制,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需经过检察院、法院的许可,非经许可不能阅卷.如果在诉讼中辩护人不能积极有效得行使阅卷权,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证据就不能全面掌握,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不能全面妥善地进行维护.故,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以及促进整个诉讼程序能够公平公正进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一、保障辩护人阅卷权的必要性

(一)平衡并相互制约控辩双方享有的权利

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诉讼活动依法律程序开展.控辩双方相抗衡的状态不仅仅体现在庭审阶段,严格而言,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当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查阅犯罪案卷,一方面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另一方面,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检察机关有恣意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或者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办案的,检察机关应依据辩护人指出的问题及时改正其行为;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在充分展示支撑各自主张的证据后,质证辩论,使彼此提出的证据经双方积极对抗辩论显示出“真伪”,进而由法官决定采纳与否.在这一过程中,辩护人阅卷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而控辩双方向抗衡的状态也促进着诉讼的有序进行,司法公正也得以彰显保障.

(二)协调诉讼效率和裁判公正间的关系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诉讼过程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效率的提高,也间接上促进着司法的公正,同时,司法公正也是司法效率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若司法不公正,谈司法效率也无任何价值可言.

(三)提升辩护人调取证据的能力

证据是诉讼活动关键,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也取决于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掌握上,即证明能力有无,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是否全面.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受法律规定介入诉讼的时间及搜集证据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能够搜集的证据较少,也往往缺乏证明力,或者甚至没有证明能力.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有必要在其他诉讼环节加强其搜集证据的能力,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在调查取证上.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进一步的规定,调查取证还是比较困难,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调查取证权难以充分保障并且一部分调查取证权被动地依附于与控方,若能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辩方取证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阅卷权的现状

(一)侦查阶段

我国在立法上未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究其根本,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立法上我国确立了“控辩对抗”的模式,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仍然是法院作出裁判结果的最主要依据,并非在控辩双方平等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合法合理的最佳判决.其次,对公权力的偏袒及不自信导致了律师难于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我国传统观念始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判是以公检法为首的三个公权力机关“联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判,是以公权力审判并震慑私主体.

(二)审查起诉阶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范围,即不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局限于鉴定材料和诉讼文书,这使得辩护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全案事实情况,为掌控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了方便,更好的保障了辩护律师高效、便捷的行使辩护权.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方式有查阅、摘抄、复制等,在实践中,辩护人通常是用拍照或者复印的方式查阅案卷材料,有些检察院、法院对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收取高额费用,或者其复印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复印价,这严重影响了辩护人查阅案卷,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刑诉法对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限制,即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需检察院和法院许可.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专业人才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但也会限制某些非律师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正常有效的活动.因为,非律师辩护人,即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辩护人,但其专业素养和有无从业资格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比如有些因特殊案件被吊销资格的人员,其专业素养很高,但在案件中只能以非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这一身份也使得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律师辩护人相差甚远,影响着其参与诉讼活动的正常活动,也影响着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审判阶段

辩护人的阅卷权在新刑诉法中被更完善地规定了出来.审判阶段的阅卷权我国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了辩护律师阅卷范围是案卷材料,那么具体在实践中,那些材料才属于这里指的“案卷材料”,并没有明确.

三、辩护人阅卷权的完善建议

(一)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限定的阅卷权

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限定的阅卷权”是指在侦查机关侦查结论形成以后,辩护律师再进行阅卷,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免大家所担心的辩护律师干扰侦查机关办案的缺陷,另外,辩护律师能在侦查阶段结束之后及时掌握案件的整个情况.这一设想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侦查结论得出,侦查阶段结束,审查起诉阶段紧随其后,律师要在侦查结论得出之后即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开始之时掌握侦查结论,这意为着在侦查阶段尚未完全结束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开始之间,有个短暂的“空档期”,律师需在这一短暂的时间里了解案件情况.而这一“空档期”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辩护律师直接掌握侦查机关得出的侦查结论,有些“坐享其成”的意味,要想这一限定的阅卷权实现,还需突破这一障碍.

(二)扩大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阅卷的范围

我们在实践当中,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但其限度应当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本案的案卷材料”应是全部的犯罪事实材料.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不仅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包括在提起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通过补充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三)明确证据出示的地点

阅卷地点随着诉讼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因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主体,其实施法律的活动也不同,所以阅卷地点应以不同阶段的专门机关的主体地位来确定.同时,因必须要考虑到安全方面的问题,正式进行阅卷的地方应该在文书室内,由专门负责管理案卷材料的部门办理,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并予以登记记录,用来防止案卷遗失或者发生其他难以预料到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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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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