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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论文范文 虚假诉讼罪实践适用问题与预防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7

虚假诉讼罪实践适用问题与预防机制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虚假诉讼罪纳入立法范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程序由此开端,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罪之规定过于简单,漏洞诸多.本文由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现行预防机制入手,通过与民诉中虚假诉讼概念对比以及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总结,提出对虚假诉讼罪相关制度的建议,期望对我国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 实践适用 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李世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72

一、 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在分析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前,首先应当明晰虚假诉讼的定义.我国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虚假诉讼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概念的见解众说纷纭,直到该法的修订首次将虚假诉讼纳入立法范畴内.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调整的“虚假诉讼”这一含义,虚假诉讼应当定义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意图借助法院的审判权或执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诉讼.

然而对于虚假诉讼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学界引起一番争论,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观点层出不穷,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最高院和最高检正式将虚假诉讼罪列入刑法罪名.

(二)虚假诉讼罪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发,不难令法学界注意到这条新法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该罪名确定为虚假诉讼罪.

(三)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关系

刑法的二次违法性已被众多学者认可.虚假诉讼就是虚假诉讼罪的前置性法律,换言之,只有构成民诉法律中虚假诉讼行为,才将触犯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置性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调整的行为范围却宽于民诉中虚假诉讼行为,从两者的主体、法益和手段方式上皆能体现.

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已明确主体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法益为司法秩序或者第三方人的合法权益,手段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刑法中虚假诉讼罪并未明确指出主体为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也未明确侵犯法益中的他人是指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人还是对方当事人,在手段方式上仅用了“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即可满足条件.

这很容易与恶意诉讼相混淆.恶意诉讼,是指一方以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审判等方式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原告承诺被告先写收条再将借款以形式交付于被告的方式欺骗被告写下不真实的收据,后未如约将借款给予被告,却利用被告的收据向被告提起诉讼.此类情况应当于虚假诉讼相区别,而在虚假诉讼罪的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是一方捏造事实还是双方捏造事实,也没有准确说明侵犯了谁的法益.

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并不是混淆,虚假诉讼罪既包括了狭义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又包括一方提起诉讼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诉讼.但笔者认为任何法律条文都离不开理论基础.虚假诉讼的定义既然已在民事诉讼法中已被立法者明确,那么刑法条文再修改调整改变民诉中虚假诉讼的概念,不利于公众对两种诉讼行为的辨析,同时造成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不利于学者对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系中对于法律的解释.

相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观恶意性更强,且第三人维权更艰难.且恶意诉讼侵犯的法益也不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主要是财产权,而恶意诉讼不仅仅止于财产权,还可能带来名誉权、荣誉权等的侵害.

笔者认为,侵犯的法益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同,应认定的罪名也應当有所区别.因此虚假诉讼罪应剔除恶意诉讼的概念,以示区别.

二、虚假诉讼入罪的现存问题

至此,对于虚假诉讼应当如何认定罪名的争论卸下帷幕,但对于虚假诉讼入罪后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的声音层出不穷,笔者结合对虚假诉讼的分析并对近几年学术文章进行研究,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大争议:

(一)虚假诉讼罪的手段方式范围狭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罪的手段方式是提起民事诉讼.但民诉调整的虚假诉讼可以是起诉、仲裁、调解等手段.两者相较之下虚假诉讼罪的要求更高,即只有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才构成犯罪,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则不构罪.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其一,仲裁在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促使仲裁机构作出错误的裁决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其性质与虚假诉讼相同. 其二,当事人可以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而选择调解或者商事仲裁的方式以避免构成本罪.

2012年浙江宁波发生这样一个案件,当地一家企业资不抵债,先后多名债权人将该企业起诉至当地法院,公司几千万净资产都被法院查封扣押后,法院执行陆续开始.但在执行期间,突然来了21名自称该公司前员工者拿着劳动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员工和企业双方均无异议,顺理成章进入了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员工工资执行程序中应当优先受偿,但是执行法官在过程发现了诸多疑端.例如企业已在10个月前被迫停产,员工早已遣散,为何劳动者还主张近期的工资;执行早已开始,被欠薪员工表现的并不焦急且至今才来申报等疑点.经过法官与申请人的多次谈话,终于查清事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换回部分损失,伪造虚假材料,并以承诺好处费的方式怂恿曾经与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申请仲裁,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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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 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活动频繁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依靠我国之前的刑法很难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故提出刑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制。基于此,本文就我。

2、 虚假诉讼预防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虚假诉讼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的恶意诉讼案件。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非常重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3、 民事虚假诉讼刑法规制 摘要:虚假诉讼的存在又主要是因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刑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进行刑事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蔓延。因。

4、 探析虚假诉讼特征其规制 摘要:当前,有的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滥用诉权,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错误裁判获取非法利益。

5、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识别和规制 摘 要 近年来,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的种类也呈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市场经。

6、 虚假诉讼罪实施中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独立成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