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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研究生论文 原创主题:不当得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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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当得利制度是指一方受有利益而无法律上的原因,并且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返还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非常重要,但我国法律只是简单笼统地对其加以概括,十分模糊.本研究详细分析了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认为在确定返还标的时,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和恶意,并依此作出标准.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善意;恶意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却获得利益,并且引起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并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制度,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学界对其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不当得利返还的理论基础和返还范围的一般原则

不当得利制度是发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古老制度,随后被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收入,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民法上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准契约三个词语可以交叉使用,不当得利和返还请求权是密切相关的.大陆法上,学界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说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一方获有利益,他方的利益有损害,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的行为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认为,当损失大于获利时,返还的范围以获取的利益为准;当获利大于损失时,返还范围以损失为准.如果在取得利益大于损害时,以利益为准,那么就会使受损人因此而获利,这就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利益去除功能不相符.同样,当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获利时,如果以损失为准,那么就会使受益人因为不当得利而蒙受损害.因此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受损人可以就超过受益人取得利益的那部分,向恶意受益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当得利受益人善意恶意的判断

首先应该确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会根据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确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对善意受益人将设减轻责任的规定,对恶意受益人则会设加重责任的规定.对于受益人的主观态度,各国法典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有的国家用善意恶意来概括,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在返还所取得利益时,应该根据当时的利率计算利息,然后一起返还,当然,如果还有损害,也需要赔偿.而有的国家则是根据受益人主观上的态度,给出了善意和恶意的判断标准.例如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规定.

在具体判断受益人是否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只要受益人知道自己所取得的利益缺少法律上的正当依据就构成恶意,并不需要知道整个法律关系.受益人只要认为自己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有所不妥,没有理由自己保留这部分利益就构成恶意,并不需要受益人对于全部法定要件的了解.

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根据各国现行立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善意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相对较轻.确定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需要确定现存利益的范围,一方面需要确定所受利益本身是否仍然存在,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所损失的财产是否应该扣除.

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所受利益,主要包括原受有利益本身和基于该利益的更有所取得.所受利益是根据受益人的抽象财产来判断的,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法律上的交易,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不是基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而是因为原利益没有返还,因此在确定其返还范围时应该考虑所受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举个例子,如果受益人把所取得的利益赠给其他人,那么实际上受益人的抽象财产并没有增加,就可以认为其所受利益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所引起的其它财产上的损失是否应该去除,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受益人财产损失和不当得利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益人因信赖所受的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而遭受到的损失;受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该加重,是因为其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却积极地受领利益;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当减轻,是因为相信其所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制度中为了保护善意受益人的财产,允许善意受益人主张扣除损失的.

四、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意大利民法典》第2037条规定.如果不当利益消失,即使因为意外事件,恶意受益人仍然应该返所受利益.如果不当利益标的物损坏,那么恶意受益人应该以同等价值的金额返还给受损人,或者返还该标的物并根据物的价值减少补偿.所以恶意受益人该将原受利益和基于该利益产生的其他利益一起返还.在受损人要求返还时,即便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并且该利益的不存在的原因和受领人无关,也应该返还.当受领利益根据其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其价值进行相应的返还.

一是受领时所得利益和基于该利益所得的其他利益.在受损人要求返还时,即便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并且该利益的不存在的原因和受领人无关,也应该返还.当受领利益根据其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其价值进行相应的返还.

二是受领利益的利息.恶意受益人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还应该返还取得利益的利息,各国立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当受益人取得利益为金钱时,那么金钱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

三是损害赔偿.如果恶意受益人把原受利益和基于该利益的利息返还给受损人后,仍然不能赔偿受损人所有的损失,受损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剩余的损失,各国有关立法不太一致.本文赞成受领人在取得利益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或其后知道的,都应该把所取得的不当利益,或知无法律上原因时所存在的利益,附加利息,一起偿还;如果还有损害,也应该一起赔偿.不当得利中的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产生基础的基础不同,这种损害赔偿义务的成立,是根据损失者的原有损失得来的,并不是根据权利侵害的事实作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该损害赔偿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

五、结论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实体规范运用于解决各个不当得利问题的实体法;而且,它在法律体系和财货归属和移转这些民事法的基本问题上,都是一个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成因不同的不当得利,它的法律效果的返还利益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不当得利的成立和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其主观上的态度对确定返还利益范围却有着非凡的意义.善意受益人仅以现存利益进行返还,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该是加重返还.

本文主要研究了不当得利的成因及返还利益范围.当然,不当得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对不当得利制度仍然需要进行更为全面、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希望最终能实现我国不当得利法的健全和完善.(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蔡斌.试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1)

[2]潘运华.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再思考[J].天津法学,2012(04).

[3]谢鹏飞.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2).

[4]孙伟成.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8).

[5]郁清清.关于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范围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报,2011(04).

总结:本文关于不当得利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 摘 要: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也是极其复杂的。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有所规定,但该规定颇为。

2、 我国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构建之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获益,他方受损,受损的。

3、 法律术语翻译规范unjustenrichment译为不当得利起 摘要:法律术语是构成法律语言的最具专业特色的词语,是法律语言的核心。本文分析了“Unjust enrichment”、“不当得利”这两个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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