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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协定论文范文 税总解读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新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税收协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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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并对其内容进行解读.

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稅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9号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公告对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601号文件和3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

扩大30号公告规定的安全港范围

缔约对方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不再需要事前提交申请,但为便于表述和理解,9号公告仍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为“申请人”.

3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不再依据“受益所有人”判断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安全港.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缔约对方居民个人时,和居民国(地区)有较强联系,一般也没有滥用协定的风险,因此公告第四条放宽了安全港要求的条件,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

对于符合安全港的情形,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示例1投资架构(下同),香港居民A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其为香港政府或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者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A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A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25%以上股份,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A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待遇.

示例2投资架构,香港居民B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香港居民A通过香港居民C间接持有香港居民B100%股份,如果香港居民A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B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示例3投资架构,香港居民D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直接持有香港居民D100%股份的人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D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未完待续)

总结:此文是一篇税收协定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海南地税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上) 编者按 近日,海南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符晋(嘉宾)和副处长陈开玉(主持人)围绕“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2、 海南地税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下) 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青溪: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3、 税总将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责任管理(1) 明确税收执法责任认定与质量评价内容据悉,《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监督与申诉、附则。

4、 税总解读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

5、 双随机、一公开税总构建稽查监管长效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6、 税总修订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