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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论文范文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劳动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各国和劳动相关的法律对这项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的价值,一是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间来考察劳动者的能否胜任其岗位的工作,另一个是劳动者借助劳动合同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待遇是否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上述法律法规对涉及试用期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维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合同;建议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约定.第二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决定是否和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暂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保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足自身预期目的而约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从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从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具体的某项权利可能有一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能力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为了节省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容易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所有劳动者,并未考量具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职业、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和否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上限为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对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3个月.还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试用期的上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还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形下三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判断出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过长的使用期限则更可能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

2.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范围进行如上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不适用试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将诸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移民安置的劳动者、退伍转业安置的军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特定群体纳入使用除外的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当考虑对于以上特殊群体排除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招募劳动者,而且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同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单位和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给予特定群体劳动者一定的工作机会,但是试用期的约定在本质上仍然是对特定群体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特定群体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定,对处于试用期的功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等.这样使用人单位中处于试用期的人员数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总体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本文仅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该项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读者的研究兴趣,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十大热点事件之名家详解[M].法律出版社, 2010.

[2]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和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劳动合同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摘 要:目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紧张,为了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進行了适当修改,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出现。

2、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摘 要:劳动合同中止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劳动双方约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是劳动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它是劳动合。

3、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现实和挑战 【摘要】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更多的是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强调实质正义。文章认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利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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