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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论文范文 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立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是适合立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立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去评估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其运行效果涉及到了该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与否.影响第三方评估立法有效性的因素至少有三个:前提预设的模糊性、问题类型的多样性、客观中立的失实性.在不确定的前提之下,就会影响到第三方评估立法的引入,从而无法进行有效性判断.立法事项类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将导致第三方评估立法不具有有效性,而对于解释选择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而言,第三方评估立法仅具有一定程度的有效性.第三方客观中立的假设在现实中并不一定为真,将严重损害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对此,至少需要三个可能的协调策略进行应对,以化解三个影响因素对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所产生的负面效果.

〔关键词〕第三方评估立法;争议部门;重要立法事项;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090-06

“法律的生命乃在于它的适用和实施,因此我们必须对如何使每年制定的大量法律具有实效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1〕

——题记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妥当地研究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

以2015年3月10日中午12时作为截止时间,据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的消息透露,共收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522件,其中511件关注立法,占比98%.〔2〕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开局之年,这反映出了社会对立法的重视程度.其中,第三方评估立法的问题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①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决定》的原文“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就可以获悉引入第三方评估立法的前提为“对于重要立法事项,部门间争议较大”,目的是“该第三方的介入应可提供决策意见,提高效率”.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论述法律的有效性时,曾言“如果谁能够使法律得以实施,也就证明了,谁有能力使法律得以制定”〔3〕,反过来理解这句话,实际上可以认为法律制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第三方评估立法是否能够收到预期的实施效果,作为法律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最有针对性的研究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即根据实践中所搜集的第三方评估立法的事实来进行整理和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第三方评估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有效性与否的结论.然而,目前尚未见到立法机关公布第三方评估立法的实践案例,很难依据这个方法得出精准的事实判断结论,更何况“通过经验作论证,这是有尽头的”〔4〕,为了第三方评估立法有效性研究的顺利展开,其实还可以换一种思维进行探索.虽然暂时无法进行第三方评估立法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但可以通过分析影响第三方评估立法有效性的因素来完成研究任务,如果相关的影响因素能够起到制约第三方评估立能与效果的完善性发挥作用,那么亦可以得出判定该制度有效性与否的结论.

为实现这种研究路径的转变,具体需要经由如下两个步骤:首先,分析第三方评估立法的前提预设.具体主要是对《决定》原文中“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解读,这就要求必须对“争议较大”和“重要立法事项”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其次,分析设立第三方评估立法的制度目的.换句话而言,部门间对于重要立法事项存在较大争议从而久拖不决,是否引入第三方就一定能够化解该弊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对立法事项按照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类型化.通过对不同类型立法事项的理性思考,综合各类型立法事项可能被快速解决的程度或可能性,归纳出最终的价值判断结论.另一方面是对第三方客观中立这一价值层面的假设进行事实层面的分析.结合这两方面得出的价值判断结论和事实判断结论来回答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问题.通过这两个步骤的考量,前者将事实判断问题转化为价值判断问题,后者则综合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问题作出回应,虽然最终可能无法得出精准的事实判断结论,但却能够根据影响因素(前提预设的模糊性、问题类型的多样性、客观中立的失实性)的分析,最大限度地预测第三方评估立法的有效性与否,进而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协调策略.

二、两个前提之争:“部门争议较大”与“重要立法事项”

黑格尔曾言“法律规定得越明确,其条文就越容易切实地施行”.〔5〕然而,针对第三方评估立法,其前提从立法技术而言,“部门争议较大”与“重要立法事项”两个模糊性术语均属于不确定概念.这就可能导致作为研究对象的两个前提所使用的术语本身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含义,将可能引发相互之间不必要的争论并难以形成理解上的共识,甚至使得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概念被人们引向反面的理解.

具体说来,首先,多大的争议算是部门争议较大?这个问题将会引发至少如下两个追问:即在立法研讨会上,不同单位之间出席的学者就某一事项存在难以说服对方的争议,这是否属于部门争议较大?不同实务部门之间的代表就某一事项存在难以说服对方的争议,这是否属于部门争议较大?前者关注的重点为争议所在的场域,后者关注的重点为争议的程度.其次,多重要的立法事项才算重要立法事项?这个问题也将会引发至少如下两个追问:整部实定法中只有一个条文或者一个条款所规定的立法事项可以成为重要立法事项吗?社会公众觉得不算重要立法事项,但立法机关认为是重要立法事项的,可以认为是重要立法事项吗?或者反过来,立法机关认为是非重要立法事项,但社会公众觉得是重要立法事项,那可以认为是重要立法事项吗?第一个问题关注的重点为立法事项的数量,后一个问题关注的重点为立法事项的主体.

如果单凭感觉或经验就直接在头脑中作答的话,固然可以马上得出一个未经充分论证和理性思考的结果,觉得似乎好像是这样,但当遇到具体的实例时,可能就很难给出一个价值判断结论了.维特根斯坦就曾说过这样的话,“有的事情别人不问时我们明白,一旦要我们解释它我们就不明白了”.〔6〕举一个包括争议的场域、争议的程度、立法事项的数量、立法事项的主体四个变量的例子进行说明.2010年12月16日—17日笔者参加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会议时,针对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北京市人大一位女领导说,“现在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接近500万辆,而北京寸土寸金,正常人的停车位都不够呢,因此建议不特别规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但北京市政府残工委的领导却强调说,“这个法必须规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否则我宁愿不修订这个法”.根据当时的会议情况记录,未经当事人审查.该实例算不算“争议较大”与“重要立法事项”?由于“从认识论上讲,百分之百的确定性总是认识的终极根据”〔7〕,为追求对“争议较大”与“重要立法事项”确定性的理解,就很有必要分析例子中所涵盖的四个变量了.

总结:此文是一篇立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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