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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展论文范文 论言词补强规则的推展和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推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论言词补强规则的推展和适用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推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推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印证模式作为我国司法证明的实践选择,存在固有的适用缺陷和证明风险,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我国应当合理构建言词补强规则,以弥补印证模式的概括性缺陷、补位证明活动中传闻规则的缺失.在真实性或可靠性获得保证的前提下,允许法官根据作为关键性证据的直接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衡平.我国言词补强规则的构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及对象.

关 键 词: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印证;事实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091-09

收稿日期:2018-07-18

作者简介:孙珊(1994—),女,山东聊城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张栋(1971—),男,山东莱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补强规则①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项古老的规则,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一般未予明文确立,②但在法律规范中依然包含着证据补强的采信要求.③补强规则具体内涵各国规定不一,但设立的功能都在于对能够反映主要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加以限制,利用补强证据强化证明力,保障其真实性或可靠性,避免错判.我国也确立了一些被认为是补强规则的具体条文,但都不甚明晰,并且实务运用中常与普通的印证模式及方法相混淆,本文试图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印证模式与补强规则的辩证关系及补强规则的功能入手,对我国补强规则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印证与补强的逻辑区分

我国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对这一标准的现实把握在具体个案中存在很大的分歧,为提高证明标准的现实操作性,我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广泛应用“印证的证明模式”.①印证规则既用来评价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又用以量化案件认定的所有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1]本文仅针对印证规则的后者意义进行讨论.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司法证明方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将其概括为“印证的证明模式”,[2]在司法解释中也进行了成文化的固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簡称《死刑证据规定》)中多次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为表述,暗含将印证规则作为证明标准法定化的具体审查模式.所谓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般认为是要求两个以上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含有或共同或交叉的指向性,其相互之间具有支持及验证关系,相互支撑构成稳定坚固的证明结构.[3]而补强一般认为是当某个直接证据具有虚假的巨大可能性时,应当以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主证据证明力”,[4]方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印证过程即是补强的过程,相互印证即是相互补强,能够进行补强的证据必然也能进行印证.[5]也有学者提出补强和印证在适用的证据范围、作用方式以及规则属性等方面均有不同.[6]

言词证据之所以需要补强,是因为它包含了全部或主要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基于这一直接证据,裁判者就能形成内心确认从而定案.②但同时直接证据又隐含着极大的虚构风险,立法者为了规避这一现实风险,针对该言词证据设立特别的补强规则以强化证明力,使其达到采证标准.也就是说,主证据要包含全部或主要的犯罪事实,补强证据用以担保和加强主证据的证明力或可靠性,从而利用主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予以定案.而印证规则需要通过证据间的相互确认和验证,方能对某一个或几个案件事实要素进行确定化的呈现,即对据以定案的证据提出了强制性的数量要求,某一案件中同一事实要素至少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不同证据同时验证或反映,才能将这些证据共同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将通用于各类证据类型的印证规则与作为特殊规范的补强规则相类比,只是在证据之间相互的作用方式上具有相同点,③但在规则的适用情形和设立功能上各有特殊.

此外,将补强等同于印证的最大危险在于,使一些能够验证或佐证主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但不能与主证据反映的犯罪事实吻合或重合的证据丧失了作为补强证据的准入资格,这使得主证据被补强的空间十分狭窄.比如被告人逃跑、毁灭隐匿证据的身体反应或行为,被告人个人收藏的与犯罪手法雷同的资料,被害人的超强辨认和记忆能力等,这些事实和资料一般与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甚至不享有证据资格,但对于口供或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却能产生实际的补强作用,若将其排除在补强证据的适格范围之外,也将大大限制和折损补强规则作为独立于印证模式之外的特殊规范的期待功能.印证规则对证据数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现实案件中证据永远是稀缺的,补强规则在证据裁判中具有明显的现实优越性.通过适用补强规则,将反映了全部案件事实要素的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证实到令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的程度,能够最大程度利用有限的直接证据、结合其他片段性的间接证据,形成坚固的证明壁垒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效降低了枉纵犯罪的几率.

二、补强规则的引入

印证模式的理论概括来源于我国司法证明的实践选择,具有显著的书面化、形式化特征的庭审和裁判方式是印证模式形成的内在动因.在实践中,印证规则的优势与弊端并存,面对其自身固有及衍生的证明难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采信仍需要寻找合理的出路加以弥补.

(一)印证规则的适用缺陷

尽管学界对于印证规则的研究不断展开和深入,但印证规则的内涵和外延仍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面对司法实践中各不雷同、云谲波诡的个案情形,粗疏的理论构架无法给予司法证明统一的过程指导和认证标准,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7]同时,印证规则在侦查取证及庭审证明中的运用有时也显得较为僵化,存在叠加式印证,甚至“虚假印证”的滥用风险.

⒈印证规则限制法官的内省性裁量.在我国,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一般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并不包括证据法事实.能够对证据法事实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保障的辅助性证据、情态证据等由于不具备证据的合法化形式,在案件事实的最终裁判结论中难以获得专门性的证据地位,这往往使得某些对犯罪事实具有支撑性的相关事实或材料排除在证明过程之外.法官无法基于上述含有极强说服力或证明力的关键证据形成自由心证,致使我国的司法证明面临着对“孤证”案件失灵的难题.在域外某些强调自由心证的国家,庭审中出现的“孤证”案件甚至证据“一对一”案件,事实审理者一旦形成内心确认,并不受证据数量或外部性印证的限制,依然有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而辅助性证据在进入事实审理者的视野后也可以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结:本文关于推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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