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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完善建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4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完善建议是适合公益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检察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研究这一制度,必须理顺各项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相关概念,设定原告资格,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完善诉前、诉中及诉后全套程序机制,以有助于该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076-09

收稿日期:2016-05-28

作者简介:薛志远(1989—),男,山西大同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曲折的过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被审议通过之前,这一制度在我国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层面尚未制定相应的立法文件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先行在特定领域开始了初步探索.如2010年3月1日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该《条例》于2013年5月1日随着《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实施而废止.此外,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1)项,将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且明确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可依法针对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1]值得思考的是,上述规定虽然和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试点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所规定的改革方向一致,但仍存在“良性违法”之嫌.地方试点先行先试值得鼓励,但以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方式开启改革,仍和法治要义不符.这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尚需建构和完善.

一、概念界定

分析一项制度,先要厘清其概念边界.从立法文本来看,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或者《行政公益诉讼法》,故而在法律层面上无法简单地从文本中抽取提炼概念.而从学理上讲,诸多专家学者都曾经或正在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也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和值得思考的论题.

(一)法律文本上的行政公益诉讼

由于我国尚无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专项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诉法》)也未将其纳入,故从法律层面上找寻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目前尚无可能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只是有条件地赋予了相关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无涉行政公益诉讼.就地方性法规层面看,如《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责.”由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其认定的原告主要包括检察院和环保公益组织两类,公民个人不在其列,被告为肩负保护生态文明职责的行政机关.案件范围仅限于环境资源领域.

此外,《试点决定》和《试点方案》的效力级别分别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及“两高”文件,这两个文件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层面的依据.根据对其中相关规定的总结,可界定试点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这一概念进行拆分,可分别得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被告、案件范围案由等内容.一方面,由于此次试点的范围有限,故这一定义实难以准确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边界,其主要作用在于对试点范围进行框定;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和之前地方的初步探索相比有了新的特点.在原告资格上仅限于检察院,其他主体一概排除;在受案范围上集中在生态环保、国资保护等领域;在案例线索来源上强调须是检察机关在“在履职中”发现有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等现象.

(二)学理上的行政公益诉讼

和立法文本几近阙如相比,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要丰富得多.除了“行政公益诉讼”这一表述外,还有“公益行政诉讼”“行政公诉”等称谓.上述三种称谓是否可以互相替换使用,概念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合和混淆之处,均可作详细分析.

首先来看行政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联系和区别.行政公诉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可见,行政公诉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对应的私益,又要保护国家和社会所涉及的公益,概念范围大于着重对公益进行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或公益行政诉讼.此外,有学者认为,使用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既可能是对现有行政诉讼公益属性的一种违背,也可能使得《行政诉讼法》局限于私益救济法范畴内,影响其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之发挥.相比之下,采取行政公诉的概念,以和行政自诉相对应,似乎更为合理.[3]在笔者看来,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着行政公诉所不具备的优势,其更加突出对公益之保护和救济,对于当前我国公益在多领域、大范围被侵害之境况而言,实乃切中要害.同时,《试点方案》中明确将试点中的公益诉讼范围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定纷止争、统一各界在称谓上的不同认识亦有重要作用.

其次来对比行政公益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两种称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篇名”项下查到559条结果.使用同样的方法以“公益行政诉讼”为检索词进行查找,则找到22条结果(检索时间为2016年6月1日).两相对比不难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提法接受度和使用程度远高于公益行政诉讼.而另一个问题则是行政公益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究竟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只是“行政”和“公益”二词顺序上的不同而已?对此,有学者认为,公益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私益行政诉讼”的推理性分类概念,推理根据之一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立法.[4]有学者在论文题目中使用了公益行政诉讼的称谓,但在正文中又使用行政公益诉讼对其内涵进行阐释,可见该学者对两个概念并未作出任何区分,而视为同一.[5]有学者认为,公益行政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资格的当事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活动.”[6]另有学者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角度对此概念作了界定:由于此种诉讼类型只是公益行政诉讼在环境领域的体现,故而将范围扩展到整个公益诉讼领域,则可得出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7]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公益诉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分析和相关制度完善 摘 要: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利于监督行政权,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还存。

2、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

3、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摘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完善,我国的司法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很多公益法律体系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诸如环境保护、弱势群体保障等。只有不断加强这。

4、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从管辖机制、诉前准备工作机制、价值的落实机制三个方面强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关。

5、 行政公益诉讼中履职行为 摘 要 我国近几年对公益诉讼体制的改革正在步履艰难的慢慢推进,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话题也不再局限于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纸上谈兵,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

6、 论行政公益诉讼宪法基础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奉行的是主观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承担着对民主的捍卫功能和实践功能,但是在主观诉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