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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地方文献中著作权制度的运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著作权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论地方文献中著作权制度的运用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著作权制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著作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从人类有文字记录以来,地方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主要是通过地方文献来体现的.发展地方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发掘、保护并开发利用好地方文献.对地方文献进行研究与发掘主要靠智力劳动,对于保护智力成果、鼓励创新,最好的方式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的运用.因而,形成“作品”对文献研究者至关重要.

关键词 地方文献 地方文化 著作权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大学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课题:“四川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DFWH009.

作者简介:徐玲,上海大学法学硕士,成都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14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袤,多民族长期共同生活铸就了丰富历史文化的国家,文化的传承是我们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标志.国家文化,也就是民族文化其实是由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共同构成的.因而,研究地方文化,对于我们传承历史,借古鉴今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最能从时间的延续上、内容的全面上反映地方文化发展脉络的非地方文献莫属.地方文献,是指记录有某一地方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风俗、特产、人物、名胜古迹等知识的一切载体,它一直发挥着“存史、资政、励志”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创造新文化不可缺少的信息资源 .

对地方文献的研究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图书馆、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对地方文献进行收集整理;二是高校、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学者或民间爱好者,查阅地方文献希望获得某种信息.他们研究过程中往往创造出了智力成果,却没有认识到让其成为“作品”的意義.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为“智慧之火”,加上的“利益之油”. 我们应该认识到只有对智力成果——“作品”进行积极保护,才能推动各地方单位和个人积极研究地方文献,不断创新;这样既传承了文化,其作品也成为了文化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就研究和利用地方文献中如何产生“作品”,及权利归属的角度探讨著作权制度的运用.

一、地方文献研究过程中产生“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已有的地方文献主要是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存在的,对已有地方文献的研究,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解、认知和引用阶段,都是不可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这说明了注释、整理人能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是,在研究原作品基础是否已形成了“新的作品” ,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

(一)点校地方古籍形成“演绎作品”

1.争议的形成

2005年至2012年在我国京、沪两地出现了多起涉及“古文点校”的著作权纠纷.在2005年北京市高院审理的中华书局诉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案中,北京市高院肯定了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而在2012年上海市高院审理的“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陆林等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点校古籍成果的著作权.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些公司案”中,再次肯定了古文点校成果享有著作权.有学者提出“如果这种分歧继续下去,点校者和点校成果的利用都会无所适从,也有损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也有学者认为“古籍整理的目的在于还原古籍原意,整理人不是作者,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 .

本文认为法院在审理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了不同判决,恰好说明了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但法律规定是唯一的,我们要做的就是用这个唯一标准去衡量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出不同结论才算是合情合理.法律适用中任何武断地一刀切,都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

2.这里的“新作品”指的是“演绎作品”

宋慧献教授认为“整理成果未产生新作品”是古籍整理成果不享有著作权的主要原因.显然宋慧献教授所说的“新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作品,即原始创作产生的作品.如此判断,古籍点校的确不具有“原创性”,它不可能离开古籍而凭空产生.上海法院表达的“古籍点校以复原古籍原意为目的,基于客观事实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基本原理,古籍点校成果不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的观点,否定的是其原创性,但不应否定其“作品性”.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同样属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其作品也受法律保护,只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判决书中提出“古籍经整理后形成的作品是一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后来该院在2012年的“华书局诉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些公司案”中坦言“古籍整理力求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表意一致” ,这说明法院也对点校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有了新的认识.

古籍点校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深厚的国学底蕴和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点校作品的创作性劳动主要体现在通过加注标点、划分段落、进行注释以及撰写《校勘记》等方面展现点校者对古籍原意的理解.它之所以能体现出创作性劳动,关键在于古文与现代文写作和表意上存在差异,今人理解古人的意思即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表达多样性的情况.当然这些劳动与“原创作品”不可同日而语.它其实是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所以,研究人员和单位在对地方文献进行点校之中,如果在表达方式上凝聚了其创作性劳动,即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依法对其享有其著作权,但如果表达是通用的唯一的,即不能享有著作权.

(二)具有独创性的目录、索引属于“汇编作品”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著作权制度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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