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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食品安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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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重点问题.要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的稳定性、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拟制规定、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状表述、增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操作性以及实现刑罚处罚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

(一)罪名的变更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中的“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同时,《规定(五)》也将其罪名由原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的这种修改,除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外,更为重要的是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范围,为打击此类犯罪布下更加严密的法网.

(二)刑罚的修改

1.主刑

原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八)》将其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修改后的刑法第144条已将拘役删除,主刑起点刑得到提高,自由刑起点由1个月提高到6个月.

2.附加刑

《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143条和144条分别改为“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以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罚金数额的限制.这无疑是一记“重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犯罪情节的增加

原刑法第143条三个量刑幅度的情节要件分别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修正案(八)》将“疾患”改为“疾病”,同时对第二个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件.原刑法第144条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两个加重量刑情节,《修正案(八)》将其分别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样,一方面扩大了可以适用加重量刑幅度的范围,另一方面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取证难度.

(四)新罪的设定

《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08条之一,《规定(五)》将其罪名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成为修正案的一个亮点.更为重要的是,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刑法》第397条第2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相同,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提高了刑罚上限.同时,“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量刑的加重情节.这样,食品监管渎职罪成为“刑罚最重的渎职罪”.该罪的设定意义重大,一是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解决了相同性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的刑法定位不合理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排列的标准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刑法第二章的立法目的相契合,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将食品安全类罪名划分在刑法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类犯罪.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相关立法缺失

1.没有将不作为的食品安全严重犯罪行为予以规制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是建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规定了“拒不召回”的法律责任.但《刑法》却并未对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作出相应的规定,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规制生产经营商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行为.

2.没有对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予以规制

食品安全类犯罪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基本犯罪成立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故意,过失实施的行为无法构成这一犯罪.

3.没有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持有行为予以规制

现行刑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未作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这类预备行为一般只能作行政处罚,而不能按刑法定罪量刑,也就是说缺失持有型犯罪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罚金刑的设置做了修改,现行罚金刑采取“并处罚金”的方式,在数额上未作规定.这一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没有规定最低的刑法数额,这必然会弱化刑法的威慑力.而且罚金刑的适用缺乏量刑标准,这样将会导致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易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其次,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即剥夺或者限制不法分子涉入食品领域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单位食品安全犯罪的,推动刑法破产和停业整顿的设置,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自然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设置限制三到十年年直至剥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总结:这是一篇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食品安全性的提升。但就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且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

2、 食品安全问题刑法规制问题 摘 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也进入高发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当今社会非常严重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去解决此问题迫在眉睫。但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没。

3、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 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解决食。

4、 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 摘 要 文章以民生刑法为前提,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现状、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体系定位以及刑法规制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目的。

5、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信息质量年度观察 摘 要:通过对中央相关部门网站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查询和分析,发现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由制度建设转向行为规范;重。

6、 探究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罪名能够使惩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犯罪需求得到部分满足,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以及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