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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涉论文范文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关问题评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干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关问题评述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干涉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干涉条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密切相关,赋予了各个国家在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内政事务的义务.虽然《联合国宪章》也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情形,但自卫权的行使并不能构成该原则的例外.同时,人道主义干涉也必须在严格程序的把控之下实施,不得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保护责任是指主权国家对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本可避免的灾难负主要责任.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的今天,任何企图以保护基本人权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都是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和对《联合国宪章》的公然挑战.

关键词 “不干涉内政” 主权原则 自卫权 人道主义 保护责任

作者简介:黎铧,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96

近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2018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其中包含“评估美台各层级官员、军舰互访的可能性”和“台湾旅行法”等相关涉台条款.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声明:美国有关法案涉台条款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已向美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这不是美国第一次违背中美联合公报,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美国政府妄图通过台湾问题等染指中国内政的企图.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一再强调台湾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

《联合国宪章》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概述

《联合国宪章》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任一国家不得在国家相互交往中以任一理由或任一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手段强迫或者胁迫任何国家接受该国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根据宪章以及相关文件的叙述,国际组织对一国进行上述干涉也应当适用该原则.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路径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在国际法发展初期就获得了国际的普遍承认,主权独立理论也为不干涉内政原则提供了前提条件.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主权原则在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不断确立巩固而形成的衍生性原则.该原则的存在是对国家对自身“内部事务”自主决策的权利的原则性规范,与主权(外部)平等原则共同阐释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内涵.

1793年的《法兰西宪法》首次提及:“法兰西共和国不干涉其他国家政治,也不允许其他国家干涉法国的政治.”该项规定主要针对国际社会对法国国内革命的干涉政策 ,为反对这种干涉而将其写入宪法.1823年“门罗主义” 的提出,进一步为不干涉内政的国际化和原则化奠定了基础.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发表联合声明,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从而使该项原则得到重申,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可.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概念

不干涉内政原则实质上是为国际法主体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即各国际法主体有不干涉一国内政的义务.诸多文献对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进行了逐一分析,在此也有必要对“干涉”和“内政”各自包含的内容进行阐述.

1.干涉之含义

“干涉”一词在国际法上则可以理解为国际法主体针对并非其分内的事务强行管理和干预.单纯的干预不是干涉.国际法上的干涉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手段具有强制性,二是违背被干涉国意志,三是以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为干涉内容.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相关规定,干涉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武力的,也可以是其他强制性手段,只要达到违背一国意志并介入该国国内管辖事务即可.

2.内政之界定

《联合国宪章》将“不干涉内政”明确为“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将“内政和外交事务”囊括于“国内管辖事件”中.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内部自主、外部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使得国家主权概念中的“内部自主”特性得到凸显.内政作为“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理论上应当包括一国的内政事务和外交事务.这里的“国内”以地域为基础,但又绝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其更具有“法律性”,包括一国主权所及范圍内,领土之上所有的应当由国家进行处理的大小内外事务.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1.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的职权

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将宪章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排除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之外.宪章第七章规定了联合国安理会具有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的职权.从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看出,在现有国际法体制之下,为了恢复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理会被授权采取非武力强制措施和武力措施,构成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第一个例外.

2.自卫权不能构成不干涉内政原则之例外

《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行使也是一种例外,并将《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陈述进行了扩张解释,比如“对违法行为之报复” 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例外的主张,另有“反干涉的权利”等说法.但《宪章》第51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宪章赋予一国出于自卫的目的而“打击报复”的权利?笔者认为并不能推知.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干涉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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