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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因论文范文 司法辖区改革动因和思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动因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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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的统一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国有序展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一大目标.为此,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提高法官薪酬待遇等机制.我们认为,全面划分司法辖区,系统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动因:已有司法管辖改革零散而初步,成效有限

司法管辖改革探索多年,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但仍显得零散而初步,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取得全面而持久的成效.

其一,已有司法管辖改革多为设置专门法院,效果有限.2014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统一管辖知识产权案件.2016年,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统一管辖几个核心城区的行政案件.《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置都属于上述条文的“等”字内,应该说还是有宪法依据,但依据不那么扎实,与体系化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实践中多为零星设置,呈现特例状态,去地方化、行政化效果不明显.

其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是司法辖区改革,但属个案.在“省直管县”的改革中,湖北省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成为省直管的副地级市.1999年,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直接隶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省人大监督,司法管辖上述三市.这打破了一个市设一个中级法院、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规则,是真正的司法辖区划分,能大大消减地方政府对法院工作的干扰.但是,“省直管县”改革影响面很有限,上述三个市也只是副地级市,并非常见的地级市,有特殊性.汉江中院情况属于个例,影响极为有限.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旨在司法便民,象征意义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沈阳、重庆、西安、南京、郑州等地设置了巡回法庭.原来要远赴北京审理的案件现在可以在就近的巡回法庭审理,原来在北京上班的最高院法官要出差到地方审理案件,大大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在设置巡回法庭时,不按传统的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区——来划分管辖区域,而是按照区域来划分,应该说有重新划分司法辖区之意,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划分司法辖区,无意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我国法院系统的顶端,管辖全国,它按照区域来划分自己的司法辖区可谓水到渠成,并没有给人太强的革新印象,更多是象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努力.

思路:全面划分司法辖区,

系统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全面划分司法辖区,是指将全国或者一定地域,如省或者市,划分成若干司法辖区,再对应司法辖区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系统.这是改变现有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系统的做法.面向全国推行这项改革,全面划分司法辖区,系统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系统,是司法管辖改革升级版,是向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全面划分司法辖区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中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对应行政区划设置,使得法院地位低于人民政府,甚至低于等政府部门,另外基于政法委等机构领导司法工作的缘由,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现象时有发生.对应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法院的人财物都来自所在地政府,使得同地的财政局、人事局等可以影响法院,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领导干预司法、人情案等造成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科学合理设置司法辖区,对应新司法辖区设置人民法院,有利于让法院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实现自主办案、独立审判;有利于克服政府官僚气息渗透法院系统后所引发的司法行政化,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

第二,全面划分司法辖区是法治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法治先进国家都重视划分司法辖区.德国共有16个联邦州,却有25个高等法院.法國共有96个省、22个大区,但上诉法院的数量却是31个.日本共有47个都道府县,但高等法院却只有8个.美国有50个州,却只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辖区,94个联邦地区法院.所以,不管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设立与行政区划错位的司法辖区,并对应这些司法辖区设置法院.

第三,司法辖区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展开司法辖区划分工作,会大幅度合并、拆分和调整现有的法院设置,引发人财物的巨大变动,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工作,所以司法辖区划分必须科学合理.为此,应当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便民、因地制宜等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土地面积、交通状况、司法传统等因素.首先,全国范围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不变,按现有行政区划设置,不做调整.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从国土面积角度说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数量比较适中,因而高院的设置数量也比较适中.另外,根据目前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由高院统管,即高院统一行使司法行政权.若对高院做较大调整,不利于本次司改的顺利推进.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设置,即改变一个地级市设一个中院的做法,将两个或者几个地级市划定为一个中院的司法辖区,设立一个中院.中院在各级法院中发挥着骨干作用,二审终审往往由中院承担,所以中院审判工作去地方化和行政化非常重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巨大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日趋完善,小轿车等进入普通家庭,为中院的合并和调整提供了基础条件.尤其是省域内相邻较小地级市中院与中院的合并更显价值.当然,在偏远西部地区,考虑到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等原因,对中院合并要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再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地调整,即需要跨行政区划设置的,就重新设置,不需要的,保持不变.基层院是诉讼的入口,绝大部分案件都经过基层院,便民性在基层院显得极为重要.基层院合并使群众打官司明显更费事的,就不应该合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城市市区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分布在市区内的各区的基层院还是可以合并和调整.另外,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专门法院形式改造成的跨区划法院,如铁路法院,在为全面划分司法辖区改革提供经验的基础上,也应该接受调整,逐渐褪去专门法院色彩,进入普通法院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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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司法体制改革阻碍解决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被不断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反腐行动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批“大老虎”、“小苍蝇”被绳。

2、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评估运作机制 摘要: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但在试点的过程中,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和改革,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

3、 四川简阳下足四个功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近年来,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要求,上下联动,多措并举,下足“四个功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责权明晰、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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