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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概念论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背景下的失权概念论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发表论文 原创主题:概念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背景下的失权概念论析是适合概念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概念论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规制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手段包括要求法院履行更多职责、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经济制裁和其他程序性规制.失权即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而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或失效的一种程序性制约机制.失权是程序性规制手段,与权利主体实体权利的得失没有直接影响.失权是针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采取的规制措施,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适用失权.失权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不当实施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于自动放弃权利.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失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周边概念、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失权与民事权利的丧失、民事诉讼义务、民事诉讼责任以及诉讼时效均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充分认知失权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权利;滥用;失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9-0037-06

民事诉讼失权(下文简称“失权”)是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形式之一.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民事诉讼失权概念的核心在于“失”与“权”,简言之,“失”意为丧失、失效,表示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而“权”作为“失”的内容和对象,是“民事诉讼权利”的简化称谓,“失权”的原因在于滥用权利,笔者以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为出发点,论析失权的概念体系.

一、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及规制

在自由主义思潮兴起的时期,权利的实现被认为是绝对的,权利的行使没有边界,然而到了19世纪中后期,经济社会的动荡起伏引起了人们对权利观念的反思,个人本位逐渐转向社会本位,权利行使从绝对走向相对,民事实体法开始对禁止权利滥用进行规定.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权利之显然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客观而言,存在权利就存在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民事诉讼权利也不例外.在民事程序法领域,滥用诉讼权利的概念通常被界定得极为模糊,包括“绝对不公的程序”“违背诚信”“恶意”“欺诈性行为”“延诉策略”或“不适当的目的”等诸多违反正当程序、公正司法和诚信条款的行为[1].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德国193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通过明确规定“真实义务”,用以防免法院被误导或其工作劳力被滥用以及对造当事人受害[2].日本民事诉讼法受德国影响并对其加以发展,通常将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义原则联系起来讨论,并且把“真实义务”吸收进诚实信义原则的概念中,将诚实信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法院、代理人、辅助人、证人、鉴定人等[3].在学理上充分讨论和在民事司法实践已经适用的基础上,1998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英美法系国家对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主要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实现,美国学者哈泽德(Geoffrey C. Hazard)认为滥用诉讼权利是指不公正地且脱离了一般认同地行使诉讼行为,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英国将“滥用诉讼权利”置于“滥用诉讼程序”的范畴内进行研究,认为当事人任何不遵守民事诉讼规则的行为都是滥用的表现[4].

(一)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表现

法国学者若斯兰(L. Josserant)认为滥用权利的三项基本要素是:行为人有行使权利的能力,行为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客观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行为人行使权利的目的不是权利创制的精神所指定的目的[5]39.这为我们认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在实践当中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就各国而言,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裁判权的滥用.虽然是少数情况,但诉讼权利也可能被法院滥用,体现为滥用裁判权,尤其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在忽视当事人的诉请、前后行为矛盾、突袭性裁判、不予阐明、程序管理中拖延、诉讼期间指定不当、错误认定事实证据等.

2.诉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是当事人非善意地行使诉权,是出于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威.滥用诉权在形式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因为其通常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虚假诉讼、诈骗诉讼和骚扰诉讼[6].虚假诉讼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通谋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例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转移资产;诈骗诉讼表现为原告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利用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原告伪造证据获得胜诉判决,被告的财产被强制执行;骚扰诉讼体现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以胜诉为目的,目的仅在于打扰被告正常的生产生活状态或扩大事态引起关注,这种行为也可称之为轻率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夫妻吵嘴、邻里摩擦等动辄就提交到法院来解决,这不但对双方当事人造成失衡的诉讼成本,也会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浪费.

3.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具体而言,不当行使诉讼权利包括拖延诉讼、证据突袭、行为前后矛盾、证明妨碍、虚假陈述等行为,这些都是有悖于民事诉讼规范和原则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二)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

对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行为,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不同的权利滥用行为规定了多种制裁或救济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院行为的规制.在立法层面,对法院行为的规制通过不断增强的将宪法原则引入程序法来实现,程序法的宪法化要求法院承担更多的义务[7],例如法院告知当事人的义务、阐明义务等.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对法官的行为提出异议,法官因为应当回避未回避、应当开庭而未开庭等重大程序瑕疵还可能引起重审、再审.在司法管理系统,对于“恣意滥施”的审判行为,严重的可以取消法官的审判资格.

总结:该文是关于概念论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界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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