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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车论文范文 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性质争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租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性质争议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租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北京租车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具有争议.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可能涉嫌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如果是租赁汽车时,那么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如果不是租赁汽车时,那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需要我们排除涉案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考察借款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针对的对象,将确定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租车抵押 诈骗 犯罪

作者简介:陈思,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28

一、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涉嫌犯罪性质争议现状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但在物权公示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不少人在资金周转不利时,将租来的汽车用于抵押获取借款.此类案件虽然基本手法相近似,但表现形式多样,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租车公司或租车行,也有自然人车主;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以真实身份租车的,也有以虚假身份租车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书面协议也有口头协议;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看,既有租车时就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也有正常使用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从案发时车辆的占有状态看,既有车辆已经被租车公司或租车行追回的,也有仍然无法追回的.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导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对案件的定性及诈骗数额的认定均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本文列举到的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14)浏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的两个案件的事实基本一致: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经济拮据或急需筹钱,均事先计划好租车抵押筹钱的犯罪手法.之后和他人签订租车协议,转手抵押给他人,取得借款挥霍或急用.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此事实定性为诈骗罪,而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实则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二、 租车抵押借款欺诈行为涉嫌犯罪频发之原因

近年来此类租车抵押借款欺诈案件多发,在现行的租车行业规则下,犯罪嫌疑人违法成本低,往往只需付出几千元就可以取得车辆,之后转卖车子或是将车子用于担保借款,然后就可以逃之夭夭.即使汽车租赁公司规范地办足了全套手续,安装了用于监控的GPS也难以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原因有四:

1.被害人防范意识不足.在和行骗人签订抵押合同之时,没有对抵押人的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谨慎审查,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2.行业操作不规范.典当公司长期从事抵押业务,由于典当行老板操作不规范,有时以个人身份出面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没有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此类案件多发.

3.职权部门监管不力.在此类诈骗案件中,可以发现伪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偷配汽车钥匙等是此类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行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给租车抵押欺诈类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4.尚未建立类似于银行的个人信用体系.如果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借贷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很大程度上需要考察个人信用、个人还款能力,这将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

三、租车抵押借款欺诈行为构成犯罪

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学界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等取得型财产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和非罪的机能.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此罪和彼罪的机能. 故而详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为租车抵押欺诈行为定性.

(一)构成侵占罪的理由

非法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将影响定罪量刑,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如果不是租赁汽车时,那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根据学者周光权的观点,占有事实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产生:基于租赁关系而形成的占有事实.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合法地使用承租物,但在租赁期满时,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违反返还义务,非法地将承租物据为己有则可能成立侵占罪. 因此,租车人用自己真实的身份 和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并按时支付自己的租金,这种基于租赁关系而形成的占有是合法的.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综合来推定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尚未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租赁时未伪造任何文件或身份 、抵押借款前未拆除GPS定位装置、抵押借款前即使犯罪嫌疑人并未立即交付租金但也和租车行有着有效畅通的沟通、抵押借款前犯罪嫌疑人本身虽然经济拮据但其明知配偶、父母有经济能力并有意愿立即将车赎回.

然而,当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1.犯罪嫌疑人违反其返还义务时,主观上对车辆所有权的丧失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2.将抵押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抵押借款的债权人通知其即将变卖车辆而拒不回应的.

3.在合理预期的时间内不具有偿还可能性.

4.在抵押过程中,有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身份情况等证明文件的行为.

例如,张某在一二手车经济有限公司以每日300元的价格租得帕萨特轿车一辆.一个月后,张某急需用钱,便将该车抵押给某投资担保公司,所得4.5万元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合法占有帕萨特驾车,但张某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将车子抵押,用于偿还欠款.在合理时间内,张某不具有偿还可能性.在这个抵押过程中,若伪造了文件,更能确定其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故而,在没有客观证据以及主观证据能够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租车前,宜將此类案件定性为侵占罪.

总结:本文关于租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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