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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许可论文范文 论破产程序中商标许可合同处理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商标许可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1

论破产程序中商标许可合同处理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商标许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商标许可流程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当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破产时,将导致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稳定,影响合同的履行.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处理是否得当,不仅关乎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必须充分考虑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强调对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在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作出合理的变通,既注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又注重商标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保持.

[关键词]破产;商标;使用许可;管理人

[中图分类号]D913.4;D913.9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2)06-0064-05

商标使用许可作为商标商业利用的重要方式,是许可人扩大市场的竞争策略之一.对被许可人而言,获准使用他人已经取得一定声誉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入市场的障碍,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在使用许可过程中,为了保证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企业管理、生产技术、产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环节互助互惠,不仅全面提升企业素质,也可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市场繁荣.但是,商标使用许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当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破产时,将导致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稳定,影响许可合同的履行,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处理是否得当,不仅关乎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作出合理的变通,既注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又注重商标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保持.

一、利益平衡是处理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原则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其中,有关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对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影响甚大.①其中,未履行合同中债务人的权利在英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被视为“诉讼上的财产”,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偿程度.

一般而言,未履行合同不会因为破产程序而自动中止,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是由管理人还是由合同相对人决定,反映出破产管理人代表的破产财团利益和合同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而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安排则是合同相对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守信履约,但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决定履约或不履约的权利.合同相对人是完全得到合同利益还是只能获得债权分配的利益,依赖于管理人的选择.此时,利益是向破产管理人所代表的破产财团倾斜的.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是出于团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考虑.[1]

具体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将影响许可合同法律效力的稳定性,甚至导致许可合同的目的不能有效实现,致使对方当事人遭遇意外损失.如果许可人进入破产程序,包括商标权在内的许可人的所有财产,都有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被许可人则有可能失去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反之,如果被许可人进入破产程序,许可人将有可能失去商标许可合同所带来的收益.但是,中国《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细化到各种具体的财产类型,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问题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有鉴于此,应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出发点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既要充分考虑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尽量发挥其最大效益;又必须注重破产法和商标法的衔接,在破产制度框架内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二、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处理的一般情形

中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是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依据.和此同时,考虑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基于某种原因陷入破产境地,因此,有必要从被许可人破产和许可人破产的视角分别加以考虑.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之下,管理人的选择在合同处理上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月第28卷第6期王华:论破产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处理(一)被许可人破产的场合

1.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被许可人享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的商标使用权,且该权利应该列入被许可人的破产财产,并参和清偿破产债务.至于许可人的许可使用费,根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能够获得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且无须债权申报.[2]显然,此点对于保护许可人的权益来说比较有利.

2.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

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被许可人则丧失商标的使用权,并向许可人支付相应的商标使用费.而对于许可人来说,解除合同对其未必是件坏事.一方面,根据《破产法》第53条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该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即由此给许可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列入破产债权;另一方面,由于商标使用权的收回使得其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会因被许可人破产而受损,商标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许可人手中.

(二)许可人破产的场合

1.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商标许可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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