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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 破产法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条件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经济学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8

破产法关于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条件经济学分析是大学硕士与本科经济学分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身边的经济学现象分析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学是法学的内在逻辑.关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早已有之.本文主要对破产法中涉及的个别问题的经济学逻辑作简单分析.

关键词 破产法 产权 成本收益 信息不对称

中国的破产法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出现得相对较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化的需要,破产法的颁布刻不容缓.1986年试行破产法,但2016年

8月27日才算正式确立通过,较之试行的版本也有很大的突破.无疑,破产法的产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部“恰到好处”的破产法自然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破产法中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不同的原因.

破产是利益平衡的选择,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护有效产权之间的博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从以上条款可知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比,启动条件相对来说更加宽松.探究其原因,最直观的解释是破产清算较之破产重整难度大,且毕竟要消灭一个法人人格.从经济学角度具体分析,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给予解释.

第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为什么说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启动重整条件低于清算的条件,实际上是破产重整对于信息对称的要求更低,换句话说就是信息不对称对于重整的影响较小.

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完全获知债务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能够完全获知企业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可以直接认定债务人企业是否有必要进行清算.现实情况是,尤其对于企业债权债务、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运转情况,只有债务人清楚实际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差异巨大.而大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对立状态,在债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债务人根本不可能获知申请破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债权人没有债务人确切的资不抵债的证据前提下,贸然立案试图清算合法存续的产权企业,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形成信息不对称下常见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而破产重整直观地说是再给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虽然重整的结局不能预见,但至少在当前状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对抗不至于清算那么强烈,不易引起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第二,成本收益分析.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处处存在.理性人进行一项行动必须考虑成本与收益.所谓成本,按照CCA中国成本协会发布的CCA2101:2005《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中第2.1.2条对成本术语的定义是“为过程增值或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属的“成本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另外,《成本与管理会计》(第11版)中对成本下的定义是“为了达到某一种特定目的而耗用或放弃的资源”.而所谓收益,经济学中倾向于将收益理解为实际物质财富的绝对增加,会计学界则普遍将收益认定为产出价值超过投入价值的差额.

当然,需要解释的是,破产程序的参与者包括债务人企业、各债务人、管理人、法院等,隐形参与者实际上可能还包括当地政府等其他组织与部门.每个参与者分析的函数并不一致,其中某些行为或多或少地会产生外部性的影响.所以,此时所描述的成本收益是从社会全局维度进行的度量,不是单个参与者成本收益分析后的简单加总.

企业进行清算是立即需要根据数据信息评估各方收益与成本作出判断,所以不能仅仅依靠“可能”的数据.相比之下,破产重整并不需要即时作出准确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它实际上只能是预判,此时成本收益分析只能待重整成功或失败后,甚至是随后的相当长时间后才能加以评估.

第三,保护企业合法产权,维护及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作为市场的微观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与繁荣的基础.当企业资不抵债或者可能无法偿债时,需要从多方面辨别.一方面,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尽快、最大限度受偿;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是否企业没有竞争力,难以为继.但笔者认为在选择进入破产程序这一节点,只有初步获知的资不抵债这一信息,出发点应该是给予企业继续发展的机会.企业的竞争力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尤其软实力诸如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等很难体现在纸面上,很多具备竞争力的初创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而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经营中存在多种变数,很有可能造成短时的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更大的困难.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对于企业破产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虽然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人们开始思考采用何种办法对不能清偿的债务人实施有效的救济,使其避免破产清算,特别是有望通过整顿保持营业的企业,破产重整毕竟是提供另外选择的机会,是对企业产权考虑作出重新界定.通过重整存续如果改变了现有状态,有利于清偿债权人债务,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

赋予企业生命容易,剥夺企业生命需慎重.清算与重整条件启动的区别也正是提供引导、加强辨别的需要.如果轻易地否定一个有竞争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最终也是长期的社会福利损失.这一点与有效清理“僵尸”企业并不矛盾.

经济学日趋发展,法律的经济分析实际上就是檢验法律设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从而不断完善法律.

(作者单位为南京大学)

参考文献

[1]杨森.破产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汪世虎.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学,2007(01).

总结:本文关于经济学分析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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