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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略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民事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略论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民事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时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迎来压力,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工作机制、诉讼监督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化解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推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依职权监督;复查案件

中图分类号: 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23-02

作者简介:王振友(1975-),男,汉族,北京人,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专业,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受理、审查和管理相分离模式,明确了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全方位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实行从受理到执行终结的全程监督.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行检察工作因机构、人员、理念等原因,与所担负的职责要求还不相适应.①唯有构建监督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②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的冲击.

(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在案件受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

《监督规则》确立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机制,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受理中的协作配合

由《监督规则》第56条规定可知,控告检察部门的受理直接影响民事检察部门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因此,两部门必须加强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实践中,一是对于一般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应按程序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可以在征求民行检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是对于受理通知书的发送,控告检察部门将正本发送申请人,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情况将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实现受理文书发送的有效配合.

2.服判息诉中的衔接配合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服判息诉压力明显增大.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推行诉访分离机制的前提下,一是发挥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检察部门的各自优势,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要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予以协助,共同应对涉检信访工作.

(二)完善内部一体化机制,即构建三级院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1.总的原则是,明确各级院工作重点,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抓好自身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统筹安排和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开展同级监督③工作,当然,办理上级院交办、转办案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做好化解矛盾、和解息诉等工作也是其职责所在.

2.机制建设上,构建联动、快捷的工作机制

实践中,为了应对一个案件中产生的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职务犯罪线索初查等“一案多果”现象,上级院可以抽调精干力量分组同时办理三类案件,以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

3.工作方式上,采取督办、交办、领办等方式,形成合力

实践中,为改变因民行检察人员整体素质低下造成的监督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可以采取建立骨干人才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等方式④加以弥补.合理借助外来资源帮助提高民事诉讼监督质量与监督水平,无疑是一种可行的工作机制.

二、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受理期限问题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均未作出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面临制度缺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第二次会议纪要)对此作了规定.该意见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实施,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遵循“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断后”的程序,因此,《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的“二年期限”就产生了争议,加之实践中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些案件并非经历再审,故对于二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区别不同案件而定:

1.生效裁判经再审,符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监督案件.鉴于《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出台时,并未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类似规定,故该意见才规定受理期限的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现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申请监督案件的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从检察监督的事后救济性质考量,对于这类案件的受理期限起算点应当自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再审的逾期之日或者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2.生效裁判未经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该类案件无法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故检察机关无权受理,也就不存在受理期限的问题了.

3.生效裁判虽未经申请再审,但经申诉而被驳回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并未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却经过了申诉渠道.是否可以认为申诉就是申请再审呢?两者的法律含义虽不尽相同,但是其实质应当是相同的,即:均经过了法院再次审查,因此,应当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受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再审的逾期之日或者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至于检察机关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受理的监督案件,则应当按照《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关于“二年期限”的规定执行.

总结:此文是一篇民事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代履行制度司法适用 摘 要 第三人代履行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措施,是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保证。但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使得代履行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

2、 民事执行监督实践和制度 摘 要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的。

3、 论如何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事诉讼主体 摘 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民间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作为其存在的形式之一,与其他企业。

4、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摘 要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以及后续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完善了专家辅。

5、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 摘要调查令制度是律师证据调查权的一种新尝试和新动态,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6、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适用 关键词不实陈述举证查实经济损失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有对当事人不实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然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实陈述的现象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