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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药论文范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适用中几个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假药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适用中几个问题是关于假药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仿制药是假药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本文主要着手于本罪侵犯的主要及次要客体,通过对本罪主观特征的详细描述,进一步确定本罪的未遂和既遂情况,客观探究本罪的法定刑及定罪情节,以此为我国今后的司法工作创新及开展提供可行性参考.

关键词:生产和销售假药罪;司法途径;问题特征

0引言

由于管理力度不足,我国药品市场上广泛充斥着大量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这些假药品足以严重危害到人体的生命安全,更给我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隐患,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状况[1].在药品市场的运营过程中,人类的生命安全健康问题应被放在首位,任何可能损害人类生命健康的药品销售和生产行为都可将其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更好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当下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1本罪侵犯的主要及次要客体

当下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者们对于本罪犯罪的定义较为明确,统一将其定性为复杂类客体.但是对于本罪犯罪主要客体及次要客体间的社会关系,却存在较多的争议.本罪犯罪主要客体及次要客体之间存在主次之分,根据侵害个体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对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及次要客体有一个更加清晰的理解和描述.根据我国刑法学犯罪客体理论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犯罪的同类客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通过对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立法者就能根据某一类的犯罪客体来进行归类和总结,为今后的刑事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2].

本罪侵犯的客体和我国药品管理制度及消费者健康权益保障体系息息相关,更和我国消费者健康权益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有关,这一论述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本罪主、次客体的认识区别提供了可行性参考,并给我国药品监督和管理法案的修正提供了依据[3].在我国药品卫生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和确立的过程中,立法者对于销售伪劣商品罪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刑法当中特别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加以规定,根据本罪的实际客体情况将其加以归类,使本罪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通过对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本罪归类情况的解读,我国刑法将本罪的主要及次要客体归加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行为当中,由此充分说明了本类犯罪已经侵犯了我国社会关系的关键要素,不容忽视,必须严惩.基于此认识,本罪侵犯的主要及次要客体应当属于国家药品管理体制的监管范围,更是我国消费者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的重点内容.

2本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观特征和行为人的具体行径有关,调查人员及学术研究人员应根据行为人的本罪情况,对行为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行为过失进行分析,正确定性行为人的本罪主观特征.

(1)从主观方面进行理解,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通过分析犯罪事件的真实情况可知,行为人在明知生产、销售假药属于违反时间的前提下依旧在销售和生产假药,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险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

(2)行为人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中对于自己的行为内容有一个明确认识,这能说明行为人是故意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依,并且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3)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一种行为过失,这种行为过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使疏忽大意以及盲目相信自己判断的患者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中,其违法犯罪行为则是明知的.

3本罪的未遂和既遂

国内部分研究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在定义上不存在未遂的情况,而在很多本罪案例当中显示,本罪中也存在很多未遂的情况,以此,对于销售、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在界定其既遂和未遂的过程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数额大小及犯罪情节进行判定.本罪的既遂标志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健康危害,足以危害到人体健康的危险情况属于造成实害结果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必然趋势往往也会受到不同因素对影响,例如,某人在服用假药后并没有遭受危害,因其身体特别好,吃了假药却没有严重的不良危险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本罪既遂.因此,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了本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本罪的法定刑及定罪情节

本罪的定罪情节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为罪名和非罪名的标志,通过对本罪情况的特征及行为人的违反情况进行标志,即构成每一类的犯罪基本罪的标志.第二类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判定,将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分为重罪和轻罪,分别对本罪进行重罪和轻罪的标志划分.法定刑具体指的是执法者根据刑法的具体条文内容对不同种类的具体犯罪事件进行邢处,定刑过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事件的轻重程度和不同构成类型来选择适当的刑种和邢度.法定刑和犯罪构成模式具有紧密联系,通常情况下,一个构成模式只能相应匹配一种法定刑.

5总结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经侵犯了我国社会关系的关键要素,不容忽视,必须严惩.基于此认识,本罪侵犯的主要及次要客体应当属于国家药品管理体制的监管范围,更是我国消费者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杨昕.基于假药销售罪的司法鉴定研究[J].江苏教育,2013,12(09):23-24.

[2]倪双琴.本罪侵犯的客体和我国药品管理制度及消费者健康权益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2,23(07):23-25.

[3]徐冲.消费者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的启示[J].高校研究,2010,13(07):23-25.

总结:本文关于假药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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