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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 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系统解释和规范再造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反垄断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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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制度功能在于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特殊领域的分野,从而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范围进行厘定.基于对中国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系统解释,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绝非仅限于农业领域,而是包含“内设”型、“外接”型和“平衡”型三种制度范型,辐射了众多的特殊产业,并表现出了范畴不清晰和结构不稳定的缺陷,进而限缩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应当确立适用除外法定原则,以“内设”型规范吸收“外接”型和“平衡”型规范,既实现对适用除外制度存量的限缩,又实现对其增量的控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系统解释;产业政策;竞争政策;适用除外法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3-0104-11

作者简介:段宏磊,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 (湖北 武汉 430070)

一、问题与思路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内涵与功能重述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Exception)是一个在竞争法研究中被反复探讨的制度,但尽管如此,对其内涵和功能的认识也仍然长久存在误解,进而影响了我国对这一制度改进的研究进展.适用除外经常被混淆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Exemption), ①但实际上,适用除外是指特定领域根本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与之相比,适用豁免则有“网开一面”的意思,即某类行为仍然是受到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但由于符合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免責条件而不予禁止. ②按照这一区分标准,适用除外制度是一种绝对不适用、当然不适用的状态,无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适用对象经常表现为特定产业;而适用豁免制度则是一种相对不适用的状态,需要首先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适用对象表现为几类特殊情形下的协议或行为.也正是由于二者的这些区别,有些学者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称为反垄断法的“法定豁免”,而适用豁免则称为“酌定豁免”.参见钟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107页.从制度功能上来看,适用除外处理的是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而适用豁免处理的是反垄断执法的合理性问题,比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对豁免卡特尔的规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划定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市场于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受到重视的市场经济时代,反垄断法所倡导的竞争机制普遍适用于大多数经济领域;但尽管如此,亦存在个别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业,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一定程度上是失灵的,对其完全适用反垄断法有时并不利于公共利益,此时,就更需要产业政策的形式来替代反垄断法上的竞争政策发挥作用. 刘桂清:《反垄断法中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能将这种特殊领域与竞争性领域进行分野,确保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适度性,它“既是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合理背离,又是对反垄断法局限的克服”. 钟明钊主编:《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因此,适用除外的具体范围需要审慎处理:如果范围过窄,则会消弭产业政策在促进公共利益上的作用;但在公权力时刻具有扩张倾向的基本假设下,更应提防的是其范围过宽的问题,这会颠覆普遍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确立.在产业政策庇佑下,相应产业很容易获得避免市场竞争压力的“护身符”,成为管制性行业,缺乏竞争机制,经济效率低下,这成为我国很多垄断性产业的现实写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经济衰退的时期,即使是较为崇尚自由主义和市场体制的欧美国家,也曾倾向于通过扩张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形式,刺激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对经济予以强力的国家干预.这种做法一度造成市场竞争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挤压,尽管短期内带来了表面上经济数据的复兴,但潜在的对竞争机制的扭曲作用不可忽视. 应品广:《经济衰退时期的竞争政策:历史考察与制度选择》,载顾功耘,罗培新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2011)》,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从上世纪七十年始,欧美国家开始了一场在相关产业的放松管制运动,使得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得以扩张. [美]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三版)》,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83页.在这之后,产业政策开始以更为契合竞争政策的面貌运行,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均有不断缩小的趋势,对适用除外的产业也不再给予整体不予适用的态度,而只对其中的部分行为例外地不予适用. 刘桂清:《反垄断法中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与之相比,很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从如今的国际立法状况来看,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通常远远小于发展中国家. 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法学家》2008年第1期.

(二)被误读的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系统解释的缺失

欧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应当受到限缩,通常仅应被限制在具有刚性公共物品属性的特定领域之内.以此审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知识产权适用除外制度并不涉及产业竞争与竞争政策的关系之外,被明文规定的适用除外仅为农业,且其范围也并非扩张至农业的任何行为,而是局限在“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由此观之,我国的制度设计似乎能满足限缩性的要求.但吊诡的是,在中国近几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又是常被学者诟病的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具有实施产业政策和经济管制习惯的国度,在竞争政策的实施地位一直劣于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当反垄断执法遭遇若干产业的特殊法规时,若二者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经常是产业法优先发挥作用,进而挤压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空间,导致反垄断法被“虚置”.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0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0页.对于这种立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范围有限,现实中的反垄断法适用空间却遭受挤压的矛盾状态,有些学者似乎找到了原因所在:除了农业适用除外之外,《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个适用除外的“疑似”领域,这即是第7条所界定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与这一领域相关的产业确实是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的空间,但从第7条的规定来看,它又实在难以视为适用除外,因为第二款分明规定这些行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很明显表明这些行业是要适用反垄断法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反垄断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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