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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冲基金论文范文 对冲基金欺诈之诉国际合作法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对冲基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对冲基金欺诈之诉国际合作法律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对冲基金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量化对冲基金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对冲基金的跨国发展也使涉及对冲基金的证券欺诈随之国际化,这就给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调查和起诉对冲基金欺诈,是对冲基金欺诈之诉国际合作立法的核心内容.当前,相关国际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的谅解备忘录及司法协助条约在打击跨国对冲基金欺诈时缺乏有效性,因此,急需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其着重点应是完善资产冻结合作机制,增强各国监管机构在国内的权威性和执法能力,促进更广泛范围的信息交换.

关 键 词:对冲基金欺诈;国际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条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5-0103-11

近年来,全球对冲基金业发展迅速,据统计,2007年全球有1万多个对冲基金,累计管理的资产达2万多亿美元.虽然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其发展出现了下滑,但目前正处于良好的复苏状态.实际上,2010年对冲基金的数量已达到9500多个,其管理的总资产达1.9万多亿美元.[1]随着对冲基金行业规模的扩大,对冲基金违反证券法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且这些违法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威胁到了投资者的信心.各国证券监管者亦针对对冲基金及其经理的欺诈行为提起了大量诉讼.如2009年美国证券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简称DOJ)对基金经理Raj Rajaratnam提起诉讼,指控其进行内幕交易.作为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该经理的欺诈行为让其从中牟取了数百万美元的非法收益.而且Raj Rajaratnam的投资组合影响了一些大公司的股票价格,包括Google、Hilton、Intel等.基于这些 影响,证券监管者提出对对冲基金欺诈行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惩处措施.

尽管急需实施严格监管,但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时常面临各种困难.一方面,因其结构和运作的复杂性导致对冲基金的欺诈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由于对冲基金的跨国发展也使对冲基金的证券欺诈行为随之国际化.比如:对冲基金经理在美国或英国工作,但对冲基金本身则设在监管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而且一些对冲基金经理往往同时经营在岸和离岸基金.为了应对全球证券欺诈行为剧增的形势,各国证券监管者必须采取跨国行动.由于没有统一的针对全球市场的监管立法,各国都试图寻求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打击跨境证券欺诈.为了使国内法发生域外效力,监管者则需要得到他国政府的协助.在一个领域内的法律执行具有有限性,国内监管者一般不能在他国领域内行使执行权.[2]因此,在涉及依法打击跨境对冲基金欺诈行为时,监管者必须寻求和他国合作,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授权本国证券监管者协助他国政府的法律框架.国际证券执行的主要法律包括谅解备忘录(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s)和司法协助条约(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ies, 简称MLATs).[3]自2002年以来,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也制定了一个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OU, 简称MMOU),目前已经有97个签约国.尽管如此,仍不能有效打击多边对冲基金欺诈行为.究其原因是目前国际立法本身的缺陷及国内相关立法的缺失影响了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调查和起诉跨境对冲基金欺诈的国际合作立法进行改革,讨论如何通过国际合作来有效实施国内及国际证券法,以便在打击对冲基金欺诈行为方面获得更有成效的合作.

一、对冲基金欺诈的现状及其类型

(一)对冲基金欺诈的现状

证券欺诈并非对冲基金经理独有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对冲基金经理的欺诈可归为传统的欺诈,但因对冲基金经理具有特殊的权力,其往往更容易实施欺诈.例如:他们常常管理大量资金,实施高风险投资战略,报酬取决于基金业绩,对基金运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密切联系,有虚假陈述的便利条件等.证券欺诈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

由于基金结构及运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对冲基金欺诈往往更难以识别.最重要的是由于对冲基金业的跨境发展,导致和对冲基金有关的证券欺诈也往往具有国际性.譬如:虽然很多对冲基金经理在美国或英国工作,但对冲基金本身却常常设立在这些国家之外,以实现税益最大化,降低守规成本.这些跨国对冲基金大都采取镜像结构或主基金——子基金结构,在运作过程中进行涉外或跨境交易.加之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助力,因此,对冲基金经理实施的证券欺诈已日益国际化.

(二)对冲基金欺诈的主要类型

⒈对冲基金的挪用.基金挪用意指不诚实地利用他人财产或资金为自己谋利.对冲基金经理挪用基金的动机各异,有的是在基金运营初期以合法方式管理基金,后来面临金融困难时决定实施欺诈;有的则完全出于个人目的创立基金.在日復一日的投资过程中,对冲基金经理操作并控制着大量资金,实施挪用易如反掌.而且,基金经理只要虚假陈述基金的营利就可以避免投资者的监督.如果基金从账面上看起来是赢利的,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就不会怀疑挪用.因此,当基金经理挪用基金资产时常常会隐瞒事实,并通过使用虚假文件或虚构基金的经营状况等方式掩盖其非法行为,欺骗投资者使之保留投资.

对于全球管理特别是涉及对外或跨国交易的对冲基金而言,其挪用会变得更复杂.例如在一个主基金——子基金结构中,投资者投资于一国或离岸的子基金,这些子基金再将这些资金投资到一个主基金.但在赎回份额时,主基金对一国或离岸子基金支付赎回,子基金再对个人投资者支付赎回.无论对冲基金是否进行全球管理,基金经理都可以将挪用的资金转移至外国银行账户.这种交易可以设计得有利于实施其它欺诈性项目,包括洗钱.特别是洗钱项目,对冲基金还能够掩饰资金来源,自由地按个人目的使用,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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