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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论文范文 论IPO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自我调整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投资者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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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但在我国实现核准制转注册制并非一蹴而就.近期国内外资本市场波动的放大,无形中强化了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恐慌,决定了注册制只能渐进式地“推进”,而不能强制性地“实施”.虽目前理论界对注册制的内涵仍存有争论,然而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内核方面达成高度一致.不设置证券发行条件、满足披露要求均可公开发行证券、监管者仅需监督信息的披露、让市场对证券进行选择并定价的注册制,在回归市场本质的过程中,必要求各参和主体归位尽责,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机制也需完善健全.

目前,我国理论界已从证券监管机构职责定位、 机构作用强化、监管理念方式转变、法律制度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等方面对注册制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卓见,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注册制以促进资本形成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目标.然而综观我国现行理论研究,多从“外因”角度寻求IPO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保护径路,而对起决定性作用的投资者本身“内因”却关注不够.尽管一些论著有所涉及,但其仅限于框架性勾勒且极为分散,不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及可操作性,实践中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然而,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推动者、贡献者、活跃者,决定了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必须倚重投资者的力量,又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投资者的自我调整将成为注册制改革推进的最为关键的一环.鉴于此,本文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投资者的自我调整进行探讨,构思投资者自我调整的路径,进而推动投资者理性投资,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投资者自我调整迫切性之凸显

(一)依赖路径受阻

1. 证监会职责重心转移.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了证监会的职责,明确了证监会作为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监管机构地位.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在我国公开发行证券,实行由证监会独享核准权的核准制,且证监会审核内容主要涵盖对企业的“合规性审核”和“商业性判断”.据此,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为导向的制度设计,以通过实质审查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的设计理念,决定了证监会在核准制下扮演着“把关者”角色.然而,限于人力物力及专业水准方面的限制,加之许多外部性因素 ,资本市场的形成、投资者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的维护成为核准制不能承受之重.权力寻租的滋生、实质审核准确性的偏差、发审效率的低下、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合理以及IPO泡沫的催生和加剧都使核准制备受市场诟病.

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实质审查,发行人通过注册程序的唯一要求是完全公开信息,即只要文件符合形式要件,公开方式适当,发行机构就无权对拟发行的证券本身进行价值判断.即使风险很大,监管机构也不得禁止证券的发行.故注册制改革是证监会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是从“入口严格把关”向“事中严格执法、事后严厉惩戒”理念的更新,投资者不再拥有规避风险的利器及逃避市场主体间博弈的保护伞.

2. 机构角色错位.各大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表明, 机构的参和扩大了证券融资和交易的规模,降低了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这是以 机构的归位尽责为前提的.为督促 机构恪守“独立看门人”职责,我国《证券法》及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对 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事和愿违,在违法成本低下、逐利至上理念主导以及无诉讼风险和品牌维护压力的背景下, 机构丧失诚信、陷于腐败现象日益加剧.加之,在核准制下 机构作为发行 人的身份固定,难以以责任感和自律机制使其从报酬提供方的利益链条中抽离出来,而 机构以“过会”为首要目标,对发行人粉饰包装,甚至实施欺诈、造价行为也屡见不鲜, 机构的客观公正性颇受质疑.

外部约束及内控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 机构的角色错位,难以担负起注册制改革下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任.在“入口把关者”证监会已隐退的前提下,如 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全面、及时性进行再次放水,后果可想而知.对此,理论界探寻困境出口,主张重构委托 关系,由投资者来选择 机构;重建诚信机制,改变中间机构投资圈钱的理念;完善责任机制,赋予 机构更严格的责任;构建声誉机制,形成品牌威慑力;健全内控机制,把好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关口等.然而,上述措施是否能付诸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施行且施行效果如何都有待时间的检验.同时,上述措施的实施也需要投资者的积极参和.

3. 相关配套制度缺失.注册制强调放权于市场,让投资者对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进行合理衡量并做出最优选择,然而此必依赖于信息的及时、完整、全面、真实的披露.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持续信息公开予以专章规定,但并未形成系统化、全面化的综合信息披露机制.此外,简明性要求、有关细则等缺失,使各参和主体或者倾向于蒙混过关,或者根本不明所以,很难做到归位尽责.资产定价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职能.定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我国核准制下的定价机制,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证券定价长期被扭曲,加之发行定价监管机制的缺失,定价“三高”、不公平、利益交易等问题日益突显.注册制改革下,证监会职责重心将会由入口把关的核准监管向事中事后的执法监管转移,以事中的严格监督和事后的严厉惩戒和及时救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如果一究到底的诉讼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的监管体制未及时跟进,会使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目标趋于形式化.此外,畅通便利的退市机制、系统化的诚信监管体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懈怠或缺失都对投资者自我保护施加了压力.

(二)投资者自身矛盾显现

1. 价值定位异化.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主要是基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是单纯想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根据目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投资收益的获取成为更普遍更主要的目标.但如果这种目标的实现主要根据运气、投机、脱离市场、盲目跟风、非法信息获取等方式来完成,那投资者的价值定位就发生了异化.在异化的价值观指导下形成的资本市场也将是畸形的,不能使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及产权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基于核准制下的“跟庄投机”、“崇尚短期投资”、“广撒网”、“脱离市场”等投资价值理念盛行,投资者缺乏“集中、基本面、长期、谨慎”等价值投资理念.被投资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质量不佳等行为比较普遍,忽视股东权益保护等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投资者的利益是否能获得保护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保护,显然答案不容乐观.

总结:这篇投资者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路上 2015年1月,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在《证券法》修改通过之后,将适时推出股票注册制改革,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股。

2、 注册制改革:进展和前瞻 长期的畸形发展导致中国股市贴上了“赌场”与“圈钱”的标签。推动中国股市改革已然成为中国企业和股民的最大共识,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作为中国股市改革。

3、 IPO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作了突破性的布局安排,提出建设现代资本市场体系,针对证券市场改革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

4、 我国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环境 摘 要 经济转轨背景下,引入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当前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实践为基础,针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监管机构。

5、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下保荐制度协调 摘 要: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不能简单地因为保荐制是在核准制的时间段内引进的制度就否认保荐制在注册制下的。

6、 突破注册制改革最后一公里 注册制改革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本质上就是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前提下市场对IPO逐渐自主自立自强自为的过程。IPO 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