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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 中澳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简析和应对之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中澳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简析和应对之策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世贸组织TRIPS协议签订以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成为世界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而近年来由美欧等发达国家主导的TPP、TIPP等,正着力确定新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国际规则,这些规则所确定的标准大多高于世贸组织所确定的标准.中澳FTA是在美欧大国积极确立和引领新贸易规则的形势下,我国与发达大国共同建立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中澳FTA的重要内容,但其诸多条款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和标准,反映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作出的承诺.

一、 中澳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一)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成为隐含条款

“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如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银行业的信用卡管理系统,产品销售系统,网络支付方法等可成为商业方法专利的对象.传统上认为,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能为国际技术贸易和包含知识产权技术的货物贸易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促进这些贸易活动的展开,而服务贸易受知识产权影响较小,服务业对于自身技术方法、客户关系等知识资产主要通过保密等非法律、非正式的方法保护.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服务领域应用较多的商业方法专利已经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获得承认和鼓励.

在这种国际大趋势影响下,2003 年我国批准了花旗银行等企业的商业方法专利;2005之后,我国一些企业开始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但数量较小,且增长速度缓慢,直到2014年,申请数量大增达到1800件左右.但我国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主体主要为国家电网、各省电力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企业,其他各类服务业申请专利较少,发明专利的有效申请数量所占比例更是偏低.据SOOPAT专利检索结果显示,30年来中国商业商法有效申请率为39.44%,美国为91.58%,日本为100%.澳大利亚也是鼓励商业方法专利的国家,在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过程中,双方已进一步讨论明确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审查的标准等.澳方将会更多地在中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权,商业方法专利有可能覆盖各类服务业的管理和服务领域;我国企业如不及早加强服务方法的创造和保护,将会陷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部署的商业方法专利陷阱.

(二)扩大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范围

TRIPS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标志在视觉上是可以感知的”,该协议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倡导成员国使用可视性的商标.中澳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12条有关商标的标识类型规定:双方同意就可作为商标的标识类型的保护方式开展合作,包括视觉和声音标识,即明确非可视性标识如声音、气味等也可注册为商标.

澳大利亚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包括以下或以下内容的任意组合:字母、文字、名称、签名、数字、图案、品牌、标题、标签、包装设计、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事实上,我国在实践中从未接受过非可视性商标标识的注册.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的多元化,传统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凸显商标鲜明个性方面已出现局限性,具有独特性的声音、气味等非可视性商标同样可以成为消费者识别产源的标志以及承载商誉的媒介.因此,在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非可视性标识的商标注册在我国将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新事物、新现象,抢注非可视性商标将成为企业竞争新法宝.

(三)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水平高于我国

中澳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18条对有关未披露信息规定,一项信息只要是秘密的,因其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因其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性,该信息即应获得保护.该条款规定的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条件与TRIPS协议相同,即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与专利的范畴相比,商业秘密超出了技术知识范畴,扩展到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业务计划或市场调研和信息策略等商业数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还强调了实用性,其要求与TRIPS协议及中澳FTA价值性的要求不一致,“实用性”的规定是将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开发资料排除在外,缩小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中澳FTA强调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使我国今后在立法及实际执法中对秘密信息保护的要求会与国际惯例与有关国际条约接轨,即具备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也可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大及执法力度的加强,将促使我国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四)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将扩大

中澳FTA知识产权条款第16条对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规定:双方应通过主管部门进行合作,鼓励和便利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和开发,以期更好地协调双方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共同关注物种的保护,进行信息交换;减少植物育种者权利审查体系间不必要的重复程序;完善国际间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法律、标准和实践,以及在东南亚地区进行合作.此条款扩大了对植物育种者的保护范围、力度和地区.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还不完善,品种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泊.我国是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 文本国家,澳大利亚是UPOV1991成员国,当前国际社会也极力要求中国加入1991文本.而UPOV1991与1978文本相比,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从产品本身扩展到实质性派生品种.如果中国加入UPOV1991,则必须在加入时起五年后为所有植物提供品种权保护.中澳FTA的签订,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加入UPOV1991的进程,届时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外国申请者将更容易地在中国新开放的植物群中占据优势,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植物育种创新将会更加艰难,商业种子生产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国内种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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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 全国打击侵犯知識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

3、 会内专家齐聚成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9月28日,由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民建四川省委主办,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协办,民建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承办的主题为“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探讨”的民建。

4、 美国贸易展会和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各大贸易展会为中国企业建立商业关系、结识客户、销售产品及赚取利润提供了诸多机会。部分贸易展会(特别是电子产品与消费品领域的贸易展会)具有较高。

5、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IPRs)是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外直接投资(FDI)和技术转移方面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199。

6、 供给侧改革须重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储备量,许多国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的200年间,对外共授予6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