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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集体经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分析是大学硕士与本科集体经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集体经济有哪些企业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土地承包权,而且关系到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由于当前法律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不明确,存在重复认定,甚至互相否定的情形,本文从当前实践中常见的四种认定模式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村规民约”认定模式的合理性,而人民法院应当成为间接认定主体.希望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问题有所裨益,进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关键词: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村规民约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38-01

作者简介:范贤伟(1984-),男,福建建瓯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刘芳芳(1989-),女,山西吕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民商法.

由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立法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体为谁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有四种做法:

一、土地仲裁承包机构认定模式

有学者认为,应当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然而,实践中,无法找到某个挂了牌的“农村土地承包的仲裁机构”,更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以及对其权限、组成及运行机制的加以规定.即便当前有一套完整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仲裁体系,那么该仲裁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之时,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该规定可以看出,该仲裁裁决不应当属于行政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又可能不予受理,继而导致出现当事人状告无门的窘境.因此,由仲裁机构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并不可取.

二、有关行政机关认定模式

当前由有关行政机关认定模式中的认定主体主要有县政府、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由于各地的农村风俗习惯各不相同,行政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对各村的风土人情都了解得面面俱到,故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造成政策无法落实到位,无法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由有关行政机关来认定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三、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方式认定模式

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是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合理的做法.但是,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所以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往往容易出现一些私权利滥用的情形.例如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村干部或者财力雄厚的乡绅,会利用村民自治来剥夺其他的人权利,以实现自己更大的利益,这样便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见,村民自治要在符合我国当前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前提下的自治,不是无限制的自治,不可滥用权力侵害私权.司法实践中当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相关内容无效.

四、司法机关认定模式

司法机关认定,也就是人民法院认定,是指由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认定.司法认定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只有在成员资格遭到否定,或者成员利益遭到侵害时,当事人诉诸法院才能启动.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认定与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认定并不矛盾.第一,是否是直接认定存差异,“村规民约”认定模式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属于直接认定.而人民法院认定模式,往往是对已经具有成员身份的村民认为其自身资格遭到“村规民约”的剥夺,诉求到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属于间接认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得出人民法院通过对“村规民约”或分配方案的审查于法有据,但是由于司法认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不应由司法机关直接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它应理应成为间接的认定主体.

鉴于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缺失,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由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的认定模式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较为合理,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否定.可采取“村规民约”认定模式与司法机关认定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即以“村规民约”的方式认定为主,司法机关认定模式为辅.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直接的认定主体,而人民法院的作为间接的认定主体.人民法院对“村规民约”既要尊重,不可轻易否定它的效力,又不可放任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乐坤.村民资格纠纷的司法保护[J].法律适用,2008(8).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集体经济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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