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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益分配论文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收益分配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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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序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要完善收益分配规则,明确收益分配权利主体的资格,建立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为此,应以基本法形式建立保障收益分配顺利进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自治规则.现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包括收益分配权在褪去保障功能之后,应成为一项纯粹的私法上的财产权,其得丧变更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未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应定位于集体资产经营,其收益分配纠纷实质上是成员收益分配权实现的经济纠纷,法院应纳入民事诉讼受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2-0085-04

近年来,随着户籍改革促进农村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社会转型期群体矛盾的凸显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增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急剧增加.据统计,某市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农民 数就占全市 总量的一半甚至大部分.[1]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影响的广泛性和处置的艰难性,其成为影响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和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多次出台文件引导这一问题的解决,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强调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指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不过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这些纠纷最终要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方面长期存在立法空白,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供给缺位,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就是摆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面前的棘手难题,而学界对此投入的研究精力和此问题的重要性相比也不足.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遇到的制度性困境出发,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及相关纠纷解决的最优路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制度性困境

农村集体经济因为土地征收、土地入股或者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等渠道而取得了经济收益之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但拿出多少收益用以分配、向谁分配、权利主体的收益分配标准等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成员之间利益之争,利益冲突在所难免.然而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性质模糊、产权不清晰,而且内部组织机构虚化、运行规则缺位,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频发,却没有明确的纠纷解决依据,也没有通畅的程序和明确的纠纷救济路径.具体来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困境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规则缺乏.目前我国在基本法层面并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而集体经济组织又难以适用现有的法人制度、合伙制度、合作社制度等主体制度,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关系处于立法真空状态.历史上的原因是“集体本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中的所有制概念,集体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2]在民商事立法上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却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就导致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以及和成员之间的关系无法理顺.总之,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运转、如何分配收益缺乏法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权如何计算、如何实现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私法组织,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本来可以通过自治来制定收益分配规则,然而一方面我国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名不副实,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没有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无法组织成员制定收益分配规则;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含混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本身也不明晰,再加上不少农民权利观念淡薄,导致收益分配方案大多是在有现实的收益需要进行分配时,由村组干部临时确定分配方案并予以执行.这种临时方案往往缺乏对各方利益的充分考虑,不仅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制度使用,而且往往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引发种种纠纷.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主体资格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向谁分配?应是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主体分配,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体成员享有的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权利主体应为集体成员.[3]我国农民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重要内容.但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立法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学界有历史沿革说、权利义务说、实际生产生活说、复合标准说等,但最具影响力的是户籍说,“原则上以户籍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因为在我国户籍管理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据.”[4]而一些立法也肯定这种观点,比如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这也意味着丧失了农村户口就不能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但以户籍确定成员权,进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目前却遭遇现实障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人口流动,主要是促进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而农民落户城镇不应该以放弃农村的财产权利为附带条件,农民能否带着财产权进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进城的态度和选择.[5]“十三五”规划纲要也专门指出,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另外,因为出嫁、参军等转移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其继续享有收益分配权也不断引发质疑.总之,以户籍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主体资格的规则,在户籍改革背景下将无适用的余地.但如果不以户籍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主体资格的标准,新的可行标准是什么,目前也没有定论,导致实践中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主体资格的相关工作不知何去何从.

总结:本文关于收益分配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现状、作用和策略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是农村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属于政府授权的内部审计。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顾和前瞻 (二)关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功之处总体言之,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体定位及从更宏大视角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集体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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